龙岩市律师协会关于制止不合理低价投标的自律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律师行业服务市场秩序,制止不合理低价投标行为,维护律师行业整体利益,鼓励良性竞争,保障法律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三条以及财政部《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财库〔2026〕2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龙岩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全体会员律师事务所及执业律师,在参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企")等财政供养单位法律服务采购项目投标(响应)活动时的自律管理。
第三条 本会律师事务所及执业律师作为投标人在参与国企投标过程中投标报价(响应)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视为存在不合理低价投标。
第四条 如按计时方式报价的,项目主办执业律师小时费率不得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折算小时工资的二倍。
第五条 会员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存在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情形的,本会可以启动行业自律审查程序。本会通过投诉、举报、监管通报等渠道发现低价投标线索的,可以启动审查。
第六条 本会会员参与国有资金占比超过50%的其他法律服务采购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行业规范,由本会视情节采取约谈提醒、警示教育等措施。
第八条 本规定经龙岩市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一年,试行期满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评估修订。
第九条 本规定由龙岩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龙岩市律师协会
2026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