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研讨

“四维联动”解决“老大难” 律师点赞会见在押罪犯新规变化

    曾经,我在代理一起职务侵占申诉案件时,需要向在其他监狱服刑的两名罪犯取证,遇到了很多困难。而今,司法部《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的出台犹如一场及时雨,充分解决了会见难这个‘老大难’问题。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副主任于兴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发出这样的感慨。

    近日,司法部出台《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施行13年的《律师会见监狱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规定》中的16项条款是司法部按照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强调要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维护罪犯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

    此举引发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尤其是律师行业的一致点赞,并从时间、空间、程序、制度“四维联动”的视角解读了《规定》出台给律师执业来的新变化。

    1“节约”会见时间成本 提高律师办案效率

    时间与效率历来是结合最紧密的关键词。

    在《规定》中,诸如“监狱应当公开律师会见预约方式,为律师会见提供便利”、“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能当时安排的,应当当时安排;不能当时安排的,监狱应当说明情况,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等与”时间节点”有关的内容都成为了大家关注的焦点。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志勇对此深有感触,他认为:

    “监狱公开律师会见预约方式”可使会见工作更加高效,节约时间成本。

    他说,“现实生活中,监狱相对偏远、封闭,而且对于会见的要求不一,律师去一趟往往摸不到头绪,无法有效开展工作。预约方式公开后,律师可    按图索骥,提前准备好各种手续,去一次就能会见到在押人员。”

    此外,张志勇律师还表示:

    《规定》在2004年司法部《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对于符合会见的情形,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的基础上,增加了“能当时安排的,应当当时安排”的规定,能够保障律师当场会见的权利,提高办案效率。

    “会见时间只能半小时,最多也不会超过一小时;会见次数受限,至多允许一个月会见一次”。提及之前在很多监狱的会见情形,张志勇道出了心中的苦恼。为此,他认为《规定》对律师会见时间和次数的明确是一大亮点,律师在遵守监狱的作息时间前提下,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会见的时间和次数可不受限制,能够充分保障律师的会见权利。

    2“升级”会见空间规定 改善律师办案环境

    “律师会见在押罪犯,应当在监狱内进行。监狱应当合理安排律师会见场所,方便律师会见、阅卷等事务。”在《规定》的第三条中,对律师会见在押罪犯的“空间”提出了明确要求,而这一内容也引发了律师界的共鸣。

    对于这一变化,于兴泉律师感触很深:

    “过去,律师在监狱会见时,与家属会见是在同样的区域——隔着玻璃与在押犯用电话进行沟通。我们要一边拿着电话听筒,一边翻阅案卷查找资料,还要根据交流的内容及时做笔记,大家感觉非常的不便。”

    对此,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张成也有同样的感受,他说:

    “实践中,鲜有监狱公开律师会见程序、为律师会见安排专门的场所,而是律师与家属会见一样使用家属会见区使用电话进行会见。而新规的内容将一改过去的弊端,方便了律师会见、阅卷。”

    与此同时,张成律师也表示:

    “监狱应当合理安排律师会见场所”这一规定非常符合我们律师实际办案的需要,但‘合理’二字如何体现?规定内容如何落到实处、何时落到实处?这些也将是大家持续关注的问题。

    3程序保障罪犯诉讼权利 具有里程碑意义

    有人说,程序正义是“看得见的正义”,《规定》第五条中“罪犯的监护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律师”的内容,使程序正义得以充分体现。

    对于这个话题,张成律师对记者坦言:

    “之前《暂行规定》是律师会见在押犯只能接受在押犯的委托,这就导致一些确有冤情的错案服刑人员在监狱期间迫于申诉不能减刑的压力而不敢委托律师代为申诉,变相剥夺了服刑人员的申诉权。新规增加了相关内容,与刑事诉讼法委托律师的规定是一致的,罪犯在监护人、近亲属认为服刑人员遭受错误裁判可以代为委托律师,从程序上极大的保障了服刑人员的申诉权。”

    而与《暂行规定》相比,《规定》没有对涉及国家秘密或者重大、复杂案件的在押罪犯的会见作出特别规定,张志勇律师认为:

    这实际上是取消了会见这类在押罪犯的批准制度,在极大地方便律师的会见同时,更加充分地保障了相关在押罪犯的诉讼权利。

    与此同时,《规定》明确:辩护律师会见被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在押罪犯时,不被监听,监狱不得派警察在场。这种情况适用于律师会见狱内又犯罪或者有漏罪的在押罪犯,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以保障控辩平衡。

    张志勇律师认为:

    该项规定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一致,能够保障在押罪犯可以向律师畅所欲言,其会见内容保密,不被监听,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

    4建立权利保障制度 畅通监管救济渠道

    在保障服刑人员权力的同时,《规定》也明确了律师会见的权利保障、代理范围等,这使《规定》的操作流程更加公开透明。

    我们看到,在实践中,律师需要向在押罪犯调查取证的情形非常常见。对此,张成律师表示:

    之前的《暂行规定》对此规定并不明确,致使调查取证无法实现,或困难重重。如今,《规定》第四条明确指出“其他案件的代理律师,需要向监狱在押罪犯调查取证的,可以会见在押罪犯。”这无疑为给律师打开了合法合规会见的大门。

    此外,对于“律师可以代理各类案件申诉、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解答有关法律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其他文书等相关内容”这一重大变化,于兴泉律师表示:

    “这项规定使得律师的会见情形涵盖了诉讼、非诉讼等法律事务,律师的业务范围也相应的拓展到监狱这样的特殊场所,而‘在押罪犯可委托一至两名律师’的规定比《暂行规定》要求两名律师会见更是大有进步,可降低当事人和律师的办案成本、提高办案效率。”

    那么,在会见在押罪犯时律师执业权利如果受到侵犯,该如何救济?同许多律师一样,张志勇律师也在关注这个问题:

    “对此,《暂定规定》并没有明确的救济途径,而《规定》填补了这一空白,律师认为监狱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执业权利的,除了可以向监狱或者其上一级机关投诉外,也可以向其所执业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维护执业权利。情况紧急的,可以向事发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申请维护执业权利。”

    在为《规定》点赞的同时,律师们也对如何推进《规定》落地有着更深层的思考。

    于兴泉律师直言:

    “随着代理法律事项的不断增多,《暂行规定》规定范围太窄,已经无法适应新时代司法实践提出的新要求,《规定》的出台将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但关键在于如何细化和落实。建议各地监狱系统出台细化规定和具体的时间表,从而保障《规定》落实的质效。”

张成律师诚恳地说:

    “可以说,《规定》适应了法治发展的趋势、回应了刑事辩护律师的呼声,可谓意义重大的。但仍有进一步细化的空间,比如在押犯申诉权和服刑表现、减刑条件的之间关系问题仍待进一步解决。”

张志勇律师则希望:

    《规定》能够明确申诉与减刑、假释没有必然联系。“目前,对于服刑罪犯的申诉问题规定不统一,导致服刑人员对是否委托律师进行申诉有所顾忌,从而限制服刑人员的申诉权。这个问题仍需要有关部门深入调研,并从根本上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