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通知
龙岩市律师协会关于做好2021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龙岩市律师协会关于做好
2021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各公职、公司律师所在工作单位,市法律援助中心:
根据《福建省律师协会关于做好2021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闽律通〔2022〕5号)以及省、市开展2021年度律师事务所年检考核和律师年度考核有关工作要求,现将我市开展2021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2021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已领取律师执业证(工作证)的律师(含专兼职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
二、考核时间安排
根据今年考核要求,各律师事务所、各公职、公司律师所在工作单位和市法律援助中心应于3月31日前完成本律所(单位)律师上一执业年度的考核,并通过“福建省律师管理信息系统”和纸质申报相结合的方式将律师考核结果和情况报市律师协会进行审查。市律师协会于4月25日前将律师(含公职、公司、法援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评定结果报市司法局备案,并上报省律协。
三、考核依据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福建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评定标准(试行)》(附件1)和《龙岩市律师协会会费收取办法》(龙律〔2019〕3号)以及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管理相关规定。
四、申报考核方式
(一)“福建省律师信息服务平台”申报考核:
操作步骤:使用谷歌浏览器登录12348福建法网(网址:fj.12348.gov.cn)点击“律师服务”模块,进入“福建省律师信息服务平台”,点击“年度考核”模块,按指令填报并核对相关信息,申报律师年度考核。申请考核律师必须登录福建省律师信息服务平台通过基本信息核查后,才能进行年度考核或年度检查考核申报。使用“管理系统”开展年度检查考核工作中遇到的技术问题,请咨询中国擎天软件集团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25-962166转2号键或15380898891)。)
(二)书面申报考核:
各律所(单位)应于2022年3月31日前将本律所(单位)律师的考核材料(纸质版)提交至市律协秘书处,电子版以压缩包形式发送至市律协秘书处邮箱。考核材料请依照以下清单提交:
1、纸质版考核材料如下:
(1)2021年度龙岩市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情况汇总表(附件2,由执业机构统一填报);
(2)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公职、公司、法援律师填写附件3,专兼职律师填写附件4);
(3)《福建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评分表》(专兼职律师)(附件5);
注意事项:纸质版材料统一用A4纸双面打印,一式一份。
2、电子版材料如下:
(1)2021年度龙岩市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情况汇总表(附件2);
(2)律师事务所和律师2021年度奖惩情况(专兼职律师)(附件6)。
注意事项:电子版材料请命名为“XX所(单位)2021年度考核”,以压缩包方式打包发送到市律协邮箱:lyslsxh1996@163.com。
五、工作要求
(一)各律师事务所要高度重视,按通知要求组织本所律师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对律师年度考核的初评,请各律师事务所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年度考核规则》和《福建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评定标准(试行)》,对考核对象进行考核。首先每一个律师应进行自评,并填写《福建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评分表》,在此基础上,由所在的律师所对其进行评议,初定年度考核等次。
(二)市律师协会考核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律师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对各律所(单位)提交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评分表及律师执业情况总结等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确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市律师协会在审查中,如果发现律师事务所报送的律师年度考核意见与实际不符,或者收到相关的投诉、举报的,可以进行调查核实,或者责成律师事务所对该律师重新进行考核。
(三)参加考核的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可直接给予“不评定考核等次”意见:1、获准执业不满三个月的(包含2021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执业);2、上一年度参加脱产学习、培训的;3、上一年度因病暂停执业的。
上一年度中途变更执业机构的,应有原执业机构的评定意见。
(四)各律师事务所及全市律师(包含两公律师)若有未按照《龙岩市律师协会会费收取标准(试行)》规定,及时、足额交纳团体会费及个人会费的,将对其暂缓考核。
对于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查处的,将暂缓考核,待有查处结果后再予考核。
(五)律师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对于律师执业活动年度考核结果,市律师协会将在龙岩市律师协会网站上公示。
(六)所有参加2021年度执业律师年度考核的律师须在2022年3月31日前提交年度考核材料,逾期将无法正常办理。未按规定参加2021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市律协将责令其限期1个月内(2022年4月1日-4月29日)参加年度考核,逾期仍不参加考核的,由市律协直接出具“不称职”的考核结果。
六、注意事项
1、汇总表必须加盖执业机构印章,并根据汇总表上的序号排列顺序提供律师年度材料。
2、各律所将每位律师的登记表和评分表订一起,一式两份,即一份登记表对应一份评分表,并在登记表右上角用铅笔写上该律师在汇总表上的序号。
联系人:周婷
电话:0597-2126318
电子邮箱:lyslsxh1996@163.com
地址:龙岩市新罗区西安南路156号莲花大厦4楼401
附件:1.福建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评定标准(试行)
2.2021年度龙岩市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情况汇总表(所在执业机构填报)
龙岩市律师协会
2022年3月14日
附件1
福建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评定标准(试行)
(2014年1月17日省律协九届常务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细化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制定本评定标准。
第二条 在考核年度中因未交纳会费、继续教育培训未达到规定课时、拒绝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被投诉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等情形,被“暂缓考核”的执业律师,不适用本评定标准。
第三条 本评定标准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第八条规定的考核内容为依据,归纳并分为“遵纪守法、业务绩效、综合项目”三大方面,基本分100分,加分最多25分。
第四条 遵纪守法方面(基本分40分)
1、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的,得20分。有轻微违纪违规行为,并及时改正的,视情给予5-10分。
2、律师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得10分。
3、律师遵守所在律师事务所章程及管理制度的,得10分。有任何一项违反管理制度行为的,一次扣5分,2次以上不得分。
第五条 业务绩效方面(基本分40分、最多加5分)
1、律师完成所在律师事务所规定的业务指标或本职工作的,得15分。达到规定指标50%的,得5分;达到规定指标75%的,得10分;超过规定指标50%的,加2分;超过规定指标1倍以上的,加5分。达不到规定指标50%的,不得分。本项最多加5分。
2、律师具备执业基本技能、服务质量符合要求的,得13分。律师事务所应根据律师的执业能力、服务质量状况,酌情给予5-13分。
3、律师业务档案符合要求(基本分12分)
办案卷宗(含法律顾问档案)归档率达100%的,得6分;归档率达90%以上的,得4分;归档率达80%以上的,得2分,归档率不足70%的,不得分。
办案卷宗抽检全部合格的,得6分;基本合格的,得4分;不合格的,不得分。
律师事务所应对律师办案卷宗和法律顾问档案进行评查,确定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卷宗的标准。
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律师办案卷宗(含法律顾问档案)电子文档。
第六条 综合项目方面(基本分20分、最多加20分)
1、律师年度未接受法律援助案件指派任务的,得5分;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给予加分,每件加1分,本项最多加5分。
2、律师完成年度继续教育规定课时的,得10分。
3、律师积极参加所在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社会服务活动的,得5分;未被要求参加社会服务活动的,得2分;拒绝参加或无故缺席的,1次扣2分,2次以上不得分。
4、律师积极撰写实务论文,参加省、市律协研讨活动的给予加分(论文合作撰写的按人数分配得分)。撰写论文1篇(含本数)以上的,加3分;论文获得市级奖励或参加省级交流研讨的,加1分;论文获省级以上奖励的,加2分。本项最多加5分。
5、律师积极参与社会服务及公益活动的给予加分。参加社会服务活动1次的,加1分;参加2次以上的,加2分;律师为扶贫、救灾、助学、社会公益等捐款捐物或有见义勇为行为的,加3分;本项最多加5分。
6、律师受奖励(不含论文获奖)给予加分。获县(市、区)级表彰奖励的,加1分;获设区市级表彰奖励的,加2分;获省级以上表彰奖励的,加3分,本项最多加5分。
7、当事人到律师所投诉律师,经查确有过错但不属于违法违规行为的,或者与当事人发生冲突、争吵,对律师所名誉和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酌情扣1-5分。
第七条 按本评定标准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经综合评定后,得分在80分(含本数)以上的为“称职”; 得分在70分(含本数)以上,79分以下的为“基本称职”; 得分在69分以下的为“不称职”。
第八条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第十一条: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1、因执业不尽责、不诚信、不规范等行为受到律师事务所重点指导、监督或者受到当事人投诉被查实的;2、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但已按要求改正的;3、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以下行政处罚的。第十二条: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称职”:1、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未按要求改正的;2、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3、参加执业年度考核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拒不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4、有其他违法违规、违反会员义务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直接按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规定,评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
第九条 本评定标准经省律协第九届常务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后试行,由省律协考核与奖励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