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通知
福建省律师协会关于开展律师专业水平评定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律师协会关于开展
律师专业水平评定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律师协会:
根据司法部《关于扩大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的通知》(司发通〔2019〕35号)、《关于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的试点方案》(司发通〔2017〕33号)和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及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闽司〔2019〕140号)要求,省律协拟于2019年8月底前启动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评条件
(一)参评律师应当依法、规范、诚信执业。参评前5年内执业年度考核均为称职等次,并且没有因执业行为受到党纪处分、行政处罚、行业处分和信用惩戒;
(二)具有法学博士、法学(法律)硕士、法学学士学位的,应当在相关专业领域分别连续执业3年、5年、7年以上,其他参评律师应当在相关专业领域连续执业10年以上;
(三)曾经从事审判、检察、立法等法律业务的律师,其实际从事审判、检察、立法等法律业务的时间应计算为相关专业领域的执业时间。
当年内在相关专业领域从事过1起(件)以上律师业务、审判事务、检察事务或者立法事务的,视为当年在相关专业领域执业。当年内未在相关专业领域从事律师业务、审判事务、检察事务、立法事务的,视为当年在相关专业领域执业时间中断。相关专业领域执业时间中断的,应当重新计算执业时间。
二、参评范围
(一)专业律师的评定范围限定为刑事、婚姻家庭法、公司法、金融证券保险、建筑房地产、知识产权、劳动法、涉外法律服务、行政法等9个专业;
(二)每名律师参评的专业不超过2个。被评为专业律师的,不影响其办理参评专业以外的其他律师业务。没有被评定为专业律师的,也可以从事该专业律师业务。
三、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
福建省律师专业水平评价由专业能力考核和专业律师评定两个环节组成。其中,省律师协会负责考核全省参评律师的专业能力,设区市律师协会负责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评定专业律师。
(一)专业能力考核
参评律师应当通过所在律师事务所,并经该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的设区的市律师协会,向福建省律师协会提交专业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材料,申请考核专业能力。
福建省律师协会成立“福建省律师专业水平考核委员会”,采取书面考核的方式对参评律师进行专业能力认定,考核合格的方可申报专业律师;
(二)专业律师评定
经专业能力考核合格的,参评律师应当通过所在律师事务所,向该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市律师协会申报专业律师。
设区市的律师协会成立“专业律师评审委员会”,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组织实施专业评审工作,评定专业律师。
四、评价工作的程序
(一)材料申报
请符合条件的参评律师填写《福建省专业律师申报评定表》(附件2),并提供专业能力考核证明材料(附件4),将附件2和附件4的材料放在同一个文件夹,文件夹名称统一为“XXX律师专业评定材料”,通过所在律师事务所向该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的设区市律师协会提交;申报2个专业的,需填写2份《专业律师申报评定表》,按专业分别申报。请各设区市律师协会于9月20日前将律师参评材料按专业分类,并填写《福建省专业律师申报汇总表》(附件3),发送至省律协业务部邮箱;
(二)书面审核
省律协组织专业水平考核委员会对参评律师提交的材料进行书面考核,于10月10日前将考核通过的人员名单在福建省律师协会网站发布。参评律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15日内向省律协申请复核,省律协专业水平考核委员会自收到申请后15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参评律师。
(三)专业评定
省律协考核完成后通知各设区市律师协会,各设区市律师协会应当在接到通知后10天内,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组织评审本地专业律师。评审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于12月10日前将专业律师名单报省律师协会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四)颁发证书
省律协将于12月底前向评审通过的参评律师颁发“专业律师证书”。
五、其他事项
(一)律师专业水平评价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请各设区市律师协会充分认识律师专业水平评价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评价工作有条不紊、保质保量完成;
(二)评审过程中,如发现问题或有疑问,请及时向省律协报告,及时沟通、协调解决。
联 系 人:刘 葳 雷丽娥
联系电话:0591-87550103
电子邮箱:fjlxywb@126.com
传 真:0591-87539920
附件: 1、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及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
福建省律师协会
2019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