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通知

关于对福建杭川律师事务所 郭育宗律师处分的通报


关于对福建杭川律师事务所

郭育宗律师处分的通报

 

各律师事务所:

     2019年6月5日,福建省律师协会作出:给予福建杭川律师事务所郭育宗律师中止会员权利一年的纪律处分,现予以通报。

福建省律师协会认定郭育宗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1.郭育宗律师于 2018 年4月2日会见梁富斌时存在违规用其手机让梁富斌与其母亲梁财英及其女朋友赖佳敏视频聊天;

     2.郭育宗律师在2018年4月2日会见完梁富斌及刘泽宏后,发现了梁富斌涉嫌寻衅滋事的部分,刘泽宏涉嫌共同参与实施了寻衅滋事的犯罪行为。郭育宗知晓上述情况后,未及时中止会见。之后,也未及时办理解除委托事宜,继续于 2018年7月2日第二次会见梁富斌,仍然继续担任该二犯罪嫌疑人的侦查阶段辩护人。

     3.郭育宗律师在2018年7月2日会见梁富斌时违规用其手机拍摄梁富斌的照片及视频片段;

     4.郭育宗律师在2018年7月2日会见梁富斌时违规携带书信出监所;

     5.郭育宗律师在2018年4月2日会见刘泽宏时违规用其手机拍摄刘泽宏照片及刘泽宏的视频片段,并将刘泽宏的视频片段外传给刘泽宏的母亲(写明其姓名);

     6.郭育宗律师在2018年4月2日会见刘泽宏时违规传递香烟给刘泽宏,且刘泽宏将香烟带入监室内;

     7.郭育宗律师在办理刘泽宏法律援助案件时,明知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的情况下,仍违规收取刘泽宏母亲支付的 300 元;

     8.郭育宗律师在2018年4月2日会见刘泽宏时违规让刘泽宏与其母亲通话。

    同时,福建省律师协会另查明郭育宗律师在本次违规行为之前具有如下违规行为并受到处罚的情形:

          龙岩市律师协会于2015年6月12日作出【龙律字〔2015〕10 号】《处分决定书》,认定郭育宗律师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第五十三条,决定给予训诫处分;龙岩市律师协会 2016年8月8日作出【龙律字〔2016〕17 号】《处分决定书》,认定郭育宗律师严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损害律师职业形象和声誉的行为,决定给予通报批评处分;龙岩市律师协会于2018年6月28日作出【龙律〔2018〕23号】《处分决定书》,认定郭育宗律师不及时调查了解案情,懈怠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行为,决定给予警告处分。

    福建省律师协会认为:郭育宗律师在办理犯罪嫌疑人梁富斌及刘泽宏刑事案件中,在会见时未经允许,直接传递香烟等物品、提供通讯工具给犯罪嫌疑人等行为;在办理刘泽宏法律援助案件中,向刘泽宏母亲索取费用 300 元的行为;在办理犯罪嫌疑人梁富斌和刘泽宏两个刑事案件中,明知虽未同案处理但涉嫌的犯罪存在关联,仍担任其辩护人的行为,违反了《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二条、《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被投诉人郭育宗律师上述违规的行为,已构成不遵守监管场所规定、以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违规收费、违反利益冲突等违规行为。鉴于其在本投诉案中存在多次多项违规行为,且同时具有依规从重处分和可以考虑从轻处分之情形,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律发通〔2017〕51号)第二十六条和《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二条以及《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八条第(二)项、第十九条第(四)项、第二十条第(十一)项、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福建省律师协会决定如下:

    给予郭育宗中止会员权利一年的纪律处分。

    郭育宗律师的违规行为,严重损害了龙岩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律师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各律师事务所和全体执业律师要从该事件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警钟长鸣。

    一、要加强法律、法规、规章学习

    各律师事务所要加强《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提高全体律师的法律意识,增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自觉性。

    二、要加强自律性管理,完善各项制度

    各律师事务所要按照《律师法》的规定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和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有关自律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狠抓落实,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龙岩市律师协会

                                    2019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