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戒

黄家焱


福建省龙岩市律师协会

处分决定书

 

被处分人:黄家焱,1964年10月出生,福建金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执业证号13508199610281365。

一、投诉与申辩

案件来源:2018年8月22日,魏阿明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举报福建金磊律师事务所黄家焱律师涉嫌犯罪,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将魏阿明的举报材料转交龙岩市新罗区司法局,龙岩市新罗区司法局上报龙岩市司法局,由龙岩市司法局转交龙岩市律师协会立案处理。

魏阿明投诉事项:魏阿明在举报信中投诉黄家焱律师于2013年为其因涉嫌贪污、受贿、滥用职权一案提供辩护活动过程中,存在了下违规行为:1.违规收费;2.会见时传递信件;3.刑事案件协议风险收费;4.收取专家论证费;5.威胁当事人。为此,要求查处。

黄家焱律师申辩:黄家焱律师于2018年11月21日向市律协提交答辩意见,依次就以上投诉事项进行自查和申辩。承认存在违规收费和传递书信的行为,不承认存在刑事案件协议风险收费、收取专家论证费以及威胁当事人的行为。

二、调查情况及查明的事实

调查组依据中华全国律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分别向投诉人魏阿明、委托人魏阿振、被投诉人黄家焱作笔录,并通过调取证据材料、核实证据等程序,就本案件调查情况作出调查终结报告并提交市律协惩戒委员会。

经调查组调查认定黄家焱律师不存在刑事案件协议风险收费、不存在收取专家论证费(收取的是专项论证费,但实际并没有进行)、不存在威胁当事人的事实,但其在执业过程中存在如下违规事实:

1.存在违规收费、私自收费行为

本案共收取费用18.8万元,其中:8000元为差旅费,会见魏阿明共16次,2014年10月22日福建金磊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魏阿振签订了《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用等确认结算单》,收取此项费用不违规;另18万元中,2013年9月5日《刑事辩护(提供法律帮助)委托协议》[2013年度刑(侦)辩第31号]和二份《刑事辩护委托补充协议》[2013年度刑(侦)辩第31-1号、2013年度刑(侦)辩第31-2号]仅能证明双方有约定的律师费共为13万元(3万+5万元+5万元),尚有5万元无书面约定收费依据。同时,收取律师服务费18万元超过了当时有效的龙发改价[2013]价35号文件三个阶段最高价11.5万元,即使按黄家焱律师称其中5万元是贪污罪部分的专项律师服务费,11.5万元+5万元=16.5万元,仅超过了1.5万元,也应认为是违规收费。黄家焱律师辩称因本案发生在2013年已过处分时效,如果现在来处分,应按“从旧兼从轻”原则,调查组认为其答辩理由不能成立。《律师服务费用确认书》《律师费用结算单》不应认为是对双方《刑事辩护(提供法律帮助)委托协议》和二份《刑事辩护委托补充协议》的补充,不应视为是对尚有5万元收费的补充约定。还查明,其中的15万元由委托人魏阿振女儿魏丹、女婿杨培真分别于2013年11月15日、11月20日、12月2日共四次转账支付至黄家焱律师个人银行账户,黄家焱律师代收费用后未在规定的5个工作日内分别上交律师事务所,此款于2018年9月16日才由黄家焱律师转账支付至福建金磊律师事务所账户,其行为应视为私自收费。福建金磊律师事务所分别于2018年9月16日、9月17日开具12万元、3万元共15万元金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魏阿振于2018年9月17日收到该15万元的发票。

对于其中的5万元是专项论证费还是专家论证费的问题。虽然魏阿明在举报材料及调查组向魏阿明制作的《调查笔录》和向魏阿振制作的《询问笔录》中均陈述是专家论证费,但是魏阿明、魏阿振与福建金磊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刑事辩护委托补充协议》[2013年度刑(侦)辩第31-2号]均约定为专项论证费,而不是专家论证费,黄家焱律师答辩意见理由是因为公诉机关在审判阶段增加了贪污395549.88元的贪污罪名,魏阿明认为不构成贪污罪,要求黄家焱律师作无罪辩护,给律师增加了大量工作量,为此,经黄家焱律师提议,经双方协商单就贪污罪这一项增加专项论证费5万元(实际没有进行)。调查组认为,《刑事辩护委托补充协议》[2013年度刑(侦)辩第31-2号]的证明力高于举报材料、《调查笔录》、《询问笔录》,故应认定其中的5万元是专项论证费,而不是专家论证费。

2.存在会见时传递书信行为

本案调查过程中,黄家焱律师提供了三份其传递的书信复印件,其答辩意见中也自认有传递三份书信给魏阿明家人,该三份书信均是在会见过程由魏阿明当面书写,但未涉及案情,只涉及被告人受贿款项、退赃问题和共同协商律师费用问题。经研究,该行为已超处分时效,不予处分,但作为情节考虑。

另查,2019年1月29日福建金磊律师事务所与魏阿明、魏阿振签订《协议书》约定,福建金磊律师事务所自愿向魏阿明、魏阿振退还律师费10万元,该款于2019年1月31日转账至魏阿振账户。2019年1月29日魏阿明向龙岩市律师协会等有关部门出具《撤回投诉书》。

上述事实,有魏阿明2018年8月22日《举报信》一份,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2018年9月3日《转办单》一份,福建金磊律师事务所提交的2018年11月20日《关于魏阿明控告黄家焱律师存在违规行为的书面意见》一份,黄家焱律师提交的2018年11月21日《关于魏阿明控告本人2013年代理他的贪污、受贿、滥用职权一案时存在违规行为的答辩意见》一份,《聘请律师提示》一份,《收案审批表》一份,2013年9月5日《刑事辩护(提供法律帮助)委托协议》[2013年度刑(侦)辩第31号]一份,2013年9月16日《发票联》三张,《POS签购单》一份,《收条》一份,魏阿振《居民身份证》一份,苏溪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一份,《刑事辩护委托补充协议》[2013年度刑(侦)辩第31-1号、2013年度刑(侦)辩第31-2号]二份,魏阿明2013年11月23日至其大哥《书信》一份,2014年1月21日《律师服务费用确认书》一份,2014年10月22日《律师费用结算单》一份,2014年10月22日福建金磊律师事务所《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用等确认结算单》一份,《福建行政暂时扣留(或冻结)财物收据》二份,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一份,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起诉意见书》[龙新检反渎移诉(2013)3号]、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龙新检公刑诉(2013)835号]。魏阿明2013年9月10日至雪华《书信》1、魏阿明至雪华《书信》2、2014年10月22日《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笔录》(第十六次)、《辩护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出庭通知书》四份,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3)龙新刑初字第912号],2018年9月16-17日《发票联》十五张,魏阿振2018年9月17日《收条》一份,2013年度福建金磊律师事务所《律师业务案卷归档登记簿》一份,黄荣锦律师提交的2019年元月29日魏阿明《撤回投诉书》一份,2019年元月29日福建金磊律师事务所与魏阿明、魏阿振签订的《协议书》一份,魏阿振2019年1月30日《收条》一份,2019年1月31日中国农业银行进账单(回单)一份,魏阿振2019年1月27日《委托书》一份,福建金磊律师事务所2019年1月29日《介绍信》一份,2019年3月22日福建金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黄荣锦、林月宜律师和账务人员李梅玉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调查组分别于2018年12月18日向魏阿明制作的《调查笔录》、于2018年12月24日向魏阿振制作的《询问笔录》、于2019年1月4日、3月22日向黄家焱律师制作的《调查笔录》、《询问笔录》各一份。

三、关于听证和会议研究

调查终结后,本会惩戒委员会于2019年4月4日组织召开全体委员会议。经研究决定,拟给予黄家焱律师通报批评的处分。根据中华全国律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五章的规定,本会惩戒委员会于2019年4月10日向黄家焱送达了《听证告知书》,告知其有权要求举行听证。2019年4月12日,黄家焱向本会惩戒委员会提交《听证申请书》要求进行听证。2019年4月15日,本会惩戒委员会在市律协办公楼多功能会议室组织了听证会,黄家焱对于其违纪行为、调查情况都没有异议,但希望可以给予从轻处分。听证组认可2019年4月4日惩戒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并向惩戒委员会报告。惩戒委员会于2019年4月22日再次组织召开全体委员会议,会议维持给予黄家焱律师通报批评的处分。

四、本会的立场和处分理由

本会认为,黄家焱律师在为魏阿明办理刑事辩护过程中,存在违规收费、私自收费及会见时传递书信(超处分时效,不处分,但作为情节考虑)的违规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一)项,《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福建省律师协会关于惩戒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之规定,构成违规收费、私自收费及会见时传递书信行为。鉴于黄家焱律师在本会立案后,积极配合调查,承认违规并作出诚恳书面反省,自觉改正不规范执业行为,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轻不良影响后果,认错态度好。并且,福建金磊律师事务所已与投诉人魏阿明及委托人魏阿振达成和解协议,魏阿明书面向本会撤回对黄家焱律师的投诉。根据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分。

综上,根据本会惩戒委员会查明的事实、证据和上述依据,根据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本案经本会惩戒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决定,认为黄家焱律师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鉴于其认错态度良好,可从轻处罚。

五、本会决定对黄家焱处分如下:

给予福建金磊律师事务所黄家焱律师通报批评的行业处分。

如不服本处分决定,黄家焱律师可在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福建省律师协会会员处分复查委员会申请复查。

                   

 

                                龙岩市律师协会

                                2019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