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通知

龙岩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收费继续教育培训活动管理规则》的通知

龙岩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

《收费继续教育培训活动管理规则》的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全体律师:

《龙岩市律师协会收费继续教育培训活动管理规则》已于2019年7月3日经龙岩市律师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通讯表决多数通过,自2019年7月4日起试行。

附件:龙岩市律师协会收费继续教育培训活动管理规则



龙岩市律师协会

2019年7月4日

 

龙岩市律师协会

收费继续教育培训活动管理规则

 

第一条 鉴于市律师协会经费紧张的现状,为增加我市律师在本地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机会,降低我市律师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时间与费用成本,可以适当举办收费继续教育培训活动(以下简称“收费培训”),为规范相关活动,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律协继续教育培训活动应当以免费培训为主、收费培训为辅;收费培训主要适用于从省外聘请讲师举办的培训活动。

第三条 收费培训活动应当本着统一管理、自愿、节约费用、非盈利原则举办:

1、统一管理:各专业委员会拟举办收费培训活动的,必须至少提前15天将活动计划上报教育培训委员会主任和律协秘书处,经教育培训委员会主任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活动;

2、自愿:收费培训活动属于律协专业委员会为全市律师提供的服务,由律师本着自愿的原则报名参加,不得进行任何强制;

3、节约费用:本着尽量减轻参加培训律师负担的原则,所有计入收费培训活动成本的讲师报酬、交通食宿费用标准均应按免费培训活动的标准执行,不得因收费而提高标准;

4、非盈利:律师协会不从收费培训活动中赚取利润,活动举办方只能按活动成本由参加人员平均分摊的原则确定向参加培训人员收取的培训费用金额,预收培训费用的,如费用有节余,除人均应退费金额低10元外,应当将节余的费用退还给交费参加培训人员。

第四条 使用律协会议室举办收费培训活动的,报名参加人数不应当低于80人,需要租赁培训场地的,报名参加人数不应低于200人。为确保培训活动按计划举办,活动举办方应当通过律协秘书处提前进行预报名和预收费,在报名参加人数达标的前提下按计划继续进行活动举办工作。

为确保活动顺利进行,律师一旦参加预报名不得撤回,除非报名的收费培训未能举办,已经交纳的培训费不得要求退回。

第五条 活动结束后,如经费有结余,按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结余费用可不退还时,结余的费用可用作承办专业委员会的活动经费。

第六条 参加收费培训的计时规则:上午、下午各计4个继续教育课时,晚上计2个继续教育课时,举办方应当将参加培训人员签到表交市律协秘书处留存备查。

第七条 本规则经市律协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执行,由市律协教育培训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