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研讨

网络空间中犯罪帮助行为的制裁体系与完善

摘要:在当前信息网络技术不断快速发展的大形势下,利用网络进行违法犯罪的行为也越来越多,网络犯罪行为的制裁也就越来越重要。网络空间中犯罪帮助行为属于比较独特的一种范围行为,为能够对这一行为较好支持,应当对相关制裁体系进行建设及完善,从而为这一违法犯罪行为制裁提供较好法律依据及支持。本文就网络空间中犯罪帮助行为的制裁体系与完善进行分析,以构建完善法律体系。

关键词:网络空间;犯罪帮助行为;制裁体系;完善

     在现代社会法制建设不断完善的大形势下,对于各个方面法制体系的建设及完善也越来越重视,从而能够对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制裁。网络空间中犯罪帮助行为作为一种新型犯罪行为,其相关制裁体系仍旧缺乏完善,因而相关人员应当对其制裁体系加强认识,并且进一步对其进行完善,从而对网络空间中犯罪帮助行为的制裁提供更加科学合理的法律依据及支持,从而减少这一犯罪行为的发生。

    一、网络空间中犯罪帮助行为相关制裁体系中问题及缺陷

    1.1个体行为定性因素缺乏时存在制裁空白

    在当前网络空间中犯罪帮助行为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属于十分重要的一种,这种犯罪行为中的对象限定为犯罪人,也就会说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成立情况下,首先需要确定具有对帮助成立犯罪接受的相关犯罪人存在,但是由于司法实践具有复杂性特点,往往会有大量客观情形存在,如由于提供信息网络技术支持危害性较大而无法对犯罪人确定等,通过对这些情况进行整合,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形。第一,由于证据方面存在问题,对于实行行为人身份无法确定,或者无法将具体行为人责任查明。比如,对于以营利为目的传播侵权作品的相关网站,由于网络技术支持的提供者为国外人员,其身份无法确定,对于犯罪人性质也就无法进行认定。第二,由于主体与实际不符,实行行为人无法构成犯罪。比如,为诈骗未满16周岁未成年提供信息技术支持的,对于这类犯罪人性质同样无法认定。虽然这种行为所产生危害相比于成年人更加严重,然而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无法成立。

1.2正犯责任刑法定位比较模糊

 就当前法律模式而言,在对正犯责任进行定位方面,具有十分明显的模糊地带存在,也就是对于帮助行为人,单独成立正犯,是否需要将其所帮助实行行为人的犯罪成为为基础。就目前司法解释中所引入“共犯正犯化”而言,其所表现出的就是不需要。比如,关于淫秽信息传播的相关法律中规定,对于网站建立者及直接负责管理者而言,在明知为淫秽电子信息的情况,仍旧允许他人在网站上进行发布,对其需要实行处罚。在这种情况下,对于网站建立者及管理者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正犯成立,不需要以淫秽物品传播行为人的犯罪成为为基础。然而,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铭切这一罪名的成立需要在主观上意识到提供给犯罪行为帮助,并且在客观上为犯罪行为提供帮助,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正犯成立,需要以具体实行行为的犯罪成立为前提。对于正犯责任引入,其目的就是对网络犯罪帮助行为中所存在的大量实行行为所产生危害性程度无法确认的一些情形。由于正犯责任定位比较模糊,也就会导致在司法实践方面存在一定问题及障碍[1-2]

    二、网络空间中犯罪帮助行为的制裁体系完善策略

    2.1明确网络时代片面帮助犯危害性增加

 在当前司法解释中,在规定网络范围帮助行为人片面共犯成立方面,其需要将具备特殊严重情节作为条件,这主要使以传统刑法中基本判断为基础认定的,也就是认为片面帮助犯的所造成危害与普通帮助犯相比普遍比较小。对于传统共同犯罪人间意思联络,其能够使共同犯罪人的犯罪意图在主观上强化,在客观上可促使共同犯罪行为之间相互协调及配合,因而在一般共同犯罪成立方面属于必要条件,而对于意思联络较缺乏想片面共犯,其所产生危害相对而言会有所减弱,因而司法解释在对网络空间中片面帮助犯的共同犯罪成立方面,其设定与普通帮助犯相比也就表现出其合理性。但是,对于网络帮助行为而言,由于其意思联络较缺乏,普遍表吸纳为片面帮助,但并不表示其所产生危害就比较低。因此,在当前制裁体系建设方面,传统共同犯罪理论以及刑事立法及司法方面认识均应当改变,对于当前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及要求进行合理调整,至少应当使片面帮助犯与普通帮助犯既有相同评价标准。

     2.2进一步扩大网络犯罪帮助活动的合理性制裁范围

 对于网络犯罪帮助行为活动罪中的相关犯罪行为认定,应当实行扩张华司法解释,并且具备刑法理念上合理性。首先,就禁止类推适用原则而言。由于我国目前实行较特殊的刑事范围及行政违法二次元模式,在犯罪的定量标准方面自身便具备相对确定性,仅仅在行为性质方面解释犯罪,并且能够使一般国民可预测性实现突破。并且就实际情况而言,对于网络犯罪帮助活动,也无法是实现在实行人行为的犯罪行为生效之后再实行认定。所以,对其罪状中犯罪稳定也只能相对进行确定。其次,就刑法解释体系性而言。在相关刑法条文中,对犯罪实行扩大化解释,在其它罪名中也能够有所体现,比如,刑法中所规定的犯罪所得收益罪中,对于上游犯罪性质,在司法实践及刑法理论中均存在对其进行扩大解释,即违法犯罪。再次,就刑法谦抑性方面而言。对于网络犯罪帮助行为中相关罪状实行扩张司法解释,并不会导致罪名适用扩大化趋势出现,由于这一罪名的成立需要同时满足“情节严重”这一要求,在司法解释方面完全可通过情节严重限定,以防止这一罪名适用过度扩大化。

     2.3合理调整网络犯罪帮助行为刑事责任适用范围

    首先,全面引入共犯责任中片面共犯。共犯责任属于基础性责任,在司法实践中的主要网络犯罪帮助行为仍需依赖共犯责任评价。由于网络犯罪帮助行为中意思联络大量欠缺,为能够将其当作共同犯罪实行处罚,需要将片面共犯引入,而目前司法解释中所规定罪名仅仅有六个,这对于共犯责任基础性地位造成阻碍,希望能够通过“一罪一解释”模式使片面共犯适用罪名范围成立,不仅时间上比较漫长,并且司法资源消耗比较严重。所以,作为最高司法机关需要需要尽快出台与共犯犯罪有关的总则性解释,从而与网络犯罪发展趋势相适应,从而在网络犯罪帮助行为所成立各种共同犯罪中将片面共犯全面引入。

 其次,提升正犯责任中行为独立性。对于正犯责任而言,其核心就是,使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独立性得以强化,将其作为实行行为对待,由于自身行为而产生的相关严重后果,需要承担相关刑事责任,因而对于网络犯罪帮助行为需要与接收其帮助的有关实行行为充分独立。因此,应当在原有法律基础上,通过实行扩张解释,使网络犯罪帮助行为作为正犯责任独立性得以提升,使其适用范围得以扩大,并且在今后立法中希望能够对这一点实行根本性修正[3-4]

    三、结语

 网络犯罪帮助行为在目前犯罪类型属于新种类,并且其所产生影响及危害也越来越严重,因而需要对其加强制裁。为能够对网络空间中的犯罪帮助行为进行有效制裁,应当对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中存在的不足及缺陷进行完善,在此基础上对其实行完善,从而使相关制裁体系能够更加完善,为更好制裁网络犯罪帮助行为提供更好支持与法律依据。


参考文献:

[1]赵壮壮.网络空间下帮助犯罪行为若干问题之研究[J].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8,18(02):75-78.

[2]董杰.论网络空间中帮助行为的刑法规制[J].江苏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17(01):61-67.

[3]王爱鲜.帮助行为正犯化视野下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研究[J].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57(02):39-47.

[4]于冲.网络犯罪帮助行为正犯化的规范解读与理论省思[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7(01):8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