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通知

关于对福建六韬律师事务所 沈清荣律师处分的通报


关于对福建六韬律师事务所

沈清荣律师处分的通报

 

各律师事务所:

          2019年3月5日,龙岩市律师协会作出给予福建六韬律师事务所沈清荣律师中止会员权利6个月纪律处分的决定,现予以通报。

    2018年10月11日,投诉人陈丹向龙岩市律师协会投诉福建六韬律师事务所沈清荣律师违规收费、利用提供法律服务便利牟取当事人利益,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要求对沈清荣律师进行处理。

    龙岩市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受理投诉后,成立调查小组进行了调查。经查明:被投诉人沈清荣在代理韩森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贩卖毒品罪一案刑事侦查阶段的案件中,以及接受市律协惩戒委员会调查期间,共有以下两项违规事实及应对其从重处罚的情形:

    (一)违规收费的行为

    经查,2018年8月22日中午,福建六韬律师事务所与投诉人陈丹签订《刑事辩护合同》,合同约定福建六韬律师事务所指派被投诉人沈清荣担任韩森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贩卖毒品罪一案刑事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刑事侦查阶段律师服务费为10000元。当日18时韩森母亲申建萍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将律师服务费10000元支付给沈清荣。沈清荣收款后,迄今为止未将上述款项转入或者交付给福建六韬律师事务所,也未向投诉人陈丹开具律师费票据。

    本会认为,沈清荣的该行为违反了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属于不向委托人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或者不向委托人提交办案费用开支有效凭证,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利益和故意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

    经查,2018年8月29日,沈清荣前往南京市会见犯罪嫌疑人韩森,期间投诉人陈丹委托沈清荣在南京市浦口区看守所代存2000元,用于韩森羁押期间生活费。

    2018年8月31日,在得到沈清荣确认已事先代存韩森2000元生活费的前提下,韩森母亲申建萍通过微信将4000元转给沈清荣,其中包括沈清荣代为缴存的韩森看守所生活费2000元及支付沈清荣交通费、住宿费、差旅费2000元。

    2018年9月初,韩森继父张利华前往南京市了解到沈清荣未将2000元缴存至看守所,遂多次询问沈清荣是否实际缴存并要求查看缴存票据,沈清荣均回复已实际缴存,但拒不提供缴存相关票据。

    2018年9月12日,投诉人陈丹鉴于沈清荣拒绝与陈丹及家属沟通,且经核实认定沈清荣收取2000元实际未缴存,属于不诚信,提出解除侦查阶段《刑事辩护合同》。投诉人陈丹于2018年9月12日前往福建六韬律师事务所办理解除委托手续,双方签订了《解除律师委托协议书》。

    在调查期间,沈清荣仍拒不提供缴存相关票据,调查组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询问笔录》以及向韩森新的辩护人江苏德序律师事务所王东律师调查,确认沈清荣实际上并未将2000元缴存至看守所。

    本会认为,沈清荣的该项行为属于欺诈行为,律师诚信执业信念丧失,合法合规执业意识淡薄,违反了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利益和故意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三)逃避、抵制和阻挠调查应予从重处罚的行为

    调查组于2018年10月18日分别询问了投诉人陈丹、被投诉人沈清荣,于2018年10月23日组织双方进行举证和质证,于2018年10月30日前往福建六韬律师事务所调取相关证据。被调查人沈清荣在接受调查期间,存在以下逃避、抵制和阻挠调查的行为:

    1、提供虚假收费票据,欺骗调查组

    经查,2018年8月22日沈清荣收取投诉人陈丹10000元后,未开具收款票据;2018年9月12日,在与投诉人陈丹解除《刑事辩护合同》后,在未实际缴款的情况下,沈清荣于2018年9月20日在律师事务所开具6000元收费票据;在本案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后,为掩盖违规违纪行为,逃避违规行为产生的责任,在未实际缴款的情况下,沈清荣于2018年10月15日在律师事务所开具10000元的收费票据,意图在本案终结后,通过作废的方式处理收费票据。

    调查期间,沈清荣以2018年10月15日开具的10000元收费票据为底本,采取粘贴后复印的变造方式,将客户联的票据开票日期由2018年10月15日变造为2018年8月23日,提交给调查组,意图掩盖其实际未缴款及未开具票据的事实。调查组发现沈清荣变造票据后就此事多次质询沈清荣时,其仍拒不承认变造票据的事实,意图持续欺骗调查组。

    2、逃避、抵制和阻挠调查组依规调查

    2018年10月23日,调查组组织双方进行举证和质证,并制作笔录。在举证、质证的调查过程中,被投诉人沈清荣在没有提供合理事由和依据的情形下,拒不听从调查人员的劝阻,强行离开调查现场,致使本次调查被迫中断,其行为极为恶劣。

    调查期间,调查组多次要求被投诉人沈清荣提供收费票据原件,但其无理由拒不提供。2018年10月30日,调查组成员前往福建六韬律师事务所调取本案相关收费票据及其他证据,期间沈清荣进行阻挠,拒不予以配合。

    本会认为,沈清荣身为律师协会会员,在本案立案调查期间,本应当积极配合调查组调查,但其仍然采取不如实说明问题、提供变造收费票据,多次实施逃避、抵制和阻挠调查的行为,欺骗调查组,意图掩盖事实,对抗组织调查,且没有悔过表示,违反了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逃避、抵制和阻挠调查的情形,情节恶劣,应当从重处分。

    根据中华全国律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第(五)项、二十三条第(一)项、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龙岩市律师协会作出给予福建六韬律师事务所沈清荣律师中止会员权利6个月的纪律处分,并责令沈清荣向投诉人陈丹返还违规收取的2000元费用。

    各律师事务所和全体执业律师要从该事件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

    一、要加强法律、法规、规章学习

    各律师事务所要加强《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提高全体律师的法律意识,增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自觉性。

    二、要加强自律性管理,完善各项制度

    各律师事务所要按照《律师法》的规定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和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有关自律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狠抓落实,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龙岩市律师协会

                                    2019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