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戒

沈清荣

福建省龙岩市律师协会

处分决定书 

    被处分人:沈清荣,男,1984年5月出生,福建六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508201110248190。

    一、投诉与申辩

    投诉人:陈丹,女,1988年3月出生,系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贩毒案被告人韩森配偶。

    陈丹投诉事项:2018年10月11日,投诉人陈丹向龙岩市律师协会投诉福建六韬律师事务所沈清荣律师违规收费、利用提供法律服务便利牟取当事人利益。

    投诉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22日,福建六韬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陈丹签订韩森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贩毒一案侦查阶段《刑事辩护合同》,福建六韬律师事务所指派被投诉人沈清荣负责该案侦查阶段律师辩护,律师服务费为10000元,当日18:00韩森母亲申建萍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将律师服务费10000元支付给沈清荣,沈清荣收款后,至投诉之日仍未将相关收费票据交付给委托人陈丹。

    2018年8月29日,沈清荣前往南京会见犯罪嫌疑人韩森,期间委托人陈丹委托沈清荣在南京市浦口区看守所代存2000元,用于韩森羁押期间生活费。2018年8月31日,在得到沈清荣确认已事先代存韩森2000元生活费的前提下,韩森母亲申建萍通过微信将4000元转给沈清荣,其中包括沈清荣代为缴存的韩森看守所生活费2000元以及支付沈清荣交通费、住宿费、差旅费2000元。

    至投诉之日止,陈丹未收到任何相关发票和票据。陈丹多次尝试与沈清荣沟通案件的进展和处理方案,但是沈清荣经常以各种缘由不接电话,甚至不回信息。韩森继父张利华于2018年9月初亲自前往南京市,经核实后得知沈清荣未将2000元缴存至看守所,遂多次询问沈清荣是否实际缴存并要求查看缴存票据,沈清荣均回复已实际缴存,但拒不提供已经缴存的相关票据。

    2018年9月12日,委托人陈丹因沈清荣长期不接电话,且对沈清荣的处理方式和态度表示不信任,经协商双方签订了《解除律师委托协议书》,但要求沈清荣需将代存的2000元生活费的票据找出并且交予陈丹。

    韩森家属其后于南京市聘请了江苏德序律师事务所王东律师作为韩森的新辩护人。经王东律师向南京市浦口区看守所查询,确认沈清荣确实并未帮韩森代存2000元生活费。

    其后,陈丹多次找沈清荣欲沟通处理此事,希望沈清荣可以退还未代存的2000元,但是沈清荣一再否认事实,并且威胁韩森家属,毫无职业道德。

    沈清荣申辩称:1、福建六韬律师事务所合法合规承办业务,指派沈清荣律师完成犯罪嫌疑人韩森侦查阶段的全部律师工作,属于合法合规接案、承办业务;2、犯罪嫌疑人韩森涉嫌两宗罪名分别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贩卖毒品罪,此案系南京禁毒办、南京市扫黑办联合挂牌督办的重特大贩毒案件。鉴于本案案情系重大疑难复杂的涉毒案件,福建六韬律师事务所与投诉人商谈,在侦查阶段收取10000元的律师费,属于律师收费合法合规;3、投诉人单方提出解除委托合同,福建六韬律师事务所和投诉人充分协商,双方已经自愿解除委托合同,结清费用,完全证实双方之间没有任何纠纷。投诉人无权投诉福建六韬律师事务所和沈清荣律师。

    二、调查情况与听证

    本会惩戒委员会针对陈丹的投诉,经立案后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人员分别询问投诉人陈丹及被投诉人沈清荣,调取收费票据等证据原件,同时通过电话询问韩森现辩护人江苏德序律师事务所王东律师,取得了相关证人证言。投诉人陈丹及被投诉人沈清荣分别提供了相关证据,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明:被投诉人沈清荣在代理韩森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贩毒一案侦查阶段的案件中,以及接受市律协惩戒委员会调查期间,共有以下三项违规事实:

    (一)违规收费的行为

    经查,2018年8月22日中午,福建六韬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陈丹签订韩森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贩毒一案侦查阶段《刑事辩护合同》,福建六韬律师事务所指派被投诉人沈清荣负责该案侦查阶段律师辩护,侦查阶段律师服务费为10000元,当日18:00韩森母亲申建萍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将律师服务费10000元支付给沈清荣。沈清荣收款后,迄今为止未将10000元款项转入或者交付给福建六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费票据未交付给委托人陈丹。

    本会认为,沈清荣的该行为违反了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属于不向委托人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或者不向委托人提交办案费用开支有效凭证,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利益和故意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

    经查,2018年8月29日,沈清荣前往南京市会见犯罪嫌疑人韩森,期间委托人陈丹委托沈清荣在南京市浦口区看守所代存2000元,用于韩森羁押期间生活费。

    2018年8月31日,在得到沈清荣确认已事先代存韩森2000元生活费的前提下,韩森母亲申建萍通过微信将4000元转给沈清荣,其中包括沈清荣代为缴存的韩森看守所生活费2000元及支付沈清荣交通费、住宿费、差旅费2000元。

    2018年9月初,韩森继父张利华前往南京市,了解到沈清荣并未将2000元缴存至看守所,遂多次询问沈清荣是否实际缴存并要求查看缴存票据,沈清荣均回复已实际缴存,但拒不提供缴存相关票据。

    2018年9月12日,委托人陈丹鉴于沈清荣拒绝与委托人陈丹及家属沟通,且经核实认定沈清荣收取2000元实际未缴存,属于不诚信,提出解除侦查阶段《刑事辩护合同》,于2018年9月12日前往福建六韬律师事务所办理解除委托手续,双方签订了《解除律师委托协议书》。

    在调查期间,沈清荣仍拒不提供缴存相关票据,调查组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询问笔录》以及向韩森新的辩护人江苏德序律师事务所王东律师调查,确认沈清荣实际上并未将2000元缴存至看守所。

    本会认为,沈清荣的该项行为属于欺诈行为,律师诚信执业信念丧失,合法合规执业意识淡薄,违反了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利益和故意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三)逃避、抵制和阻挠调查的行为

    调查组于2018年10月18日分别询问了投诉人陈丹、被投诉人沈清荣,于2018年10月23日组织双方进行举证和质证,于2018年10月30日前往福建六韬律师事务所调取相关证据。被调查人沈清荣在接受调查期间,存在以下逃避、抵制和阻挠调查的行为:

    1、提供虚假收费票据,欺骗调查组。

    经查,2018年8月22日沈清荣收取委托人陈丹10000元后,未开具收款票据;2018年9月12日,在与委托人陈丹解除《刑事辩护合同》后,在未实际缴款的情况下,沈清荣于2018年9月20日在律师事务所开具6000元收费票据;在本案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后,为掩盖违规违纪行为,逃避违规行为产生的责任,在未实际缴款的情况下,沈清荣于2018年10月15日在律师事务所开具10000元的收费票据,意图在本案终结后,通过作废的方式处理收费票据。

    调查期间,沈清荣以2018年10月15日开具的10000元收费票据为底本,采取粘贴后复印的变造方式,将客户联的票据开票日期由2018年10月15日变造为2018年8月23日,提交给调查组,意图掩盖其实际未缴款及未开具票据的事实。在调查组就此事多次质询沈清荣时,其仍拒不承认变造票据的事实,意图持续欺骗调查组。

    2、逃避、抵制和阻挠调查组依规调查。

    2018年10月23日,调查组组织双方进行举证和质证,并制作笔录。在举证、质证的调查过程中,被调查人沈清荣在没有提供合理事由和依据的情形下,拒不听从调查人员的劝阻,强行离开调查现场,致使本次调查被迫中断,其行为极为恶劣。

    调查期间,调查组多次要求被投诉人沈清荣提供收费票据原件,但其无理由拒不提供。2018年10月30日,调查组成员前往福建六韬律师事务所调取本案相关收费票据及其他证据,期间沈清荣进行阻挠,拒不予以配合。

    本会认为,沈清荣身为律师协会会员,在本案立案调查期间,本应当积极配合调查组调查,但其仍然采取不如实说明问题、提供变造收费票据,多次实施逃避、抵制和阻挠调查的行为,欺骗调查组,意图掩盖事实,对抗组织调查,且没有悔过表示,违反了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逃避、抵制和阻挠调查的情形,情节恶劣,应当从重处分。

    三、关于听证

    调查终结后,根据中华全国律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五章的规定,本会惩戒委员会于2018年12月12日向沈清荣送达了《听证告知书》,告知其有权要求举行听证,2018年12月13日,沈清荣向本会惩戒委员会提交《听证申请书》要求进行听证。2018年12月20日,本会惩戒委员会在市律协办公楼多功能会议室组织了听证会,被投诉人沈清荣参加听证,听证会由本会惩戒委员会主任何伟、副主任邹平、委员袁庆辉共同进行,由惩戒委委员张丽红担任记录。听证组于当日向惩戒委提交《评议记录》,同意调查组报告。

    四、本会的立场和处分理由

    本会认为,沈清荣在韩森刑事辩护过程中,存在违规收费、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利益和故意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以及逃避、抵制和阻挠调查的行为等违规行为,上述事实有陈丹《陈述书》、沈清荣《答辩意见和相关证据》、《询问笔录》、《刑事案件委托协议》、转账凭证、收费票据、《证据质证笔录》和江苏德序律师事务所王东律师电话询问录音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被投诉人虽然辩称双方于9月14日签订的《解除律师委托协议书》第二项中写明“乙方(即:福建六韬律师事务所)同意甲方(陈丹)向乙方所收取的侦查阶段的律师费不予退还”,但根据2018年9月12日双方协商解除《刑事辩护合同》之后,沈清荣于2018年9月20日在福建六韬律师事务所开具的6000元收费票据(该款项实际并未入账),结合双方陈述及其他相关证据,本会认为,只能认定协议双方在《刑事辩护合同》解除后,律师费实际是按照6000元收取的事实。对于沈清荣2018年10月15日开具的韩森10000元收款票据性质如何认定?我会认为,由于该10000元实际未入账,且沈清荣已于2018年9月20日在福建六韬律师事务所开具了6000元收费票据,没有必要再行补开10000元票据,此票据纯属用于变造2018年8月23日10000元收费票据的底本,其目的显然在于提供虚假证据,对抗组织调查所用,不能认定为其已实际补缴10000元律师费。

    根据中华全国律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第(五)项、二十三条第(一)项、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案经本会惩戒委合议通过,认为沈清荣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予以从重纪律处分。

    本会决定对沈清荣处分如下:

    一、给予福建六韬律师事务所律师沈清荣中止会员权利6个月的纪律处分,自本处分决定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二、责令福建六韬律师事务所律师沈清荣向委托人陈丹返还违规收取的2000元费用。 

    如不服本处分决定,沈清荣律师可在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福建省律师协会会员处分复查委员会申请复查。


                                    龙岩市律师协会

                                    2019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