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戒
李凤光
处分决定书
被投诉人:李凤光,男,福建儒佳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3508199310659868。
2018年7月27日,我会收到上杭县司法局《关于给予李凤光律师行业惩戒情况的函》,该函中上杭县司法局投诉福建儒佳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凤光违反“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有关规定”,建议给予相应的行业惩戒。我会惩戒委员会于7月30日决定立案,并指派调查组对此案进行调查。调查组依照法律程序,已调查终结。
经查: 2018年1月29日委托人温午生作为犯罪嫌疑人温蔚荣的近亲属与福建儒佳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协议,福建儒佳律师事务所指派被投诉人李凤光担任犯罪嫌疑人温蔚荣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原刑事拘留罪名是寻衅滋事罪)一案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委托期限至侦查终结时止。2018年2月份,被投诉人李凤光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温蔚荣时,温蔚荣请求李凤光帮其带出一封书信、李凤光同意并将信带出看守所交给温蔚荣女朋友(此信后由公安机关从温蔚荣女朋友处追回),同时应温蔚荣要求用手机对温蔚荣拍照,并用微信将该照片发送给温蔚荣女朋友。
上述事实有上杭县公安局扫黑办提供的《线索移交函》及《询问笔录》、律师会见录像光盘、手机图片;上杭县司法局提供的《关于移送给予郭育宗、李凤光律师行业惩戒情况的函》、《询问笔录》;投诉人李凤光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协议》、《会见笔录》等,以及调查组依法向被投诉人李凤光所作做的《调查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综上,本会认为被投诉人李凤光受福建儒佳律师事务所指派,在担任犯罪嫌疑人温蔚荣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侦查阶段的辩护人时,违反律师会见规定,将犯罪嫌疑人温蔚荣所写书信带出看守所并交给温蔚荣的女明友,同时应温蔚荣要求用手机对温蔚荣拍照,并用微信把该照片发送给温蔚荣女朋友。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人对此均无异议,其行为违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应当予以纪律处分。鉴于其属初次违规,且积极配合我会调查,故我会决定对其从轻处分。
根据中华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本会决定如下:
给予福建儒佳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凤光中止会员权利八个月的纪律处分。
如不服本处分决定,李凤光律师可在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福建省律师协会会员处分复查委员会申请复查。
龙岩市律师协会
2018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