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戒

戴永生


处分决定书

    被投诉人:戴永生,男,福建坤朗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3508200210752021。

    2018年6月25日,由龙岩市司法局转龙岩市律师协会办理的漳平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戴永生律师为两名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的函》的批示件,该函中漳平市人民检察院投诉戴永生为两名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严重违法,应该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我会于2018年6月28日受理后,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对此案进行立案受理后及时进行调查,此案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被投诉人戴永生2017年8月在已办理担任被告人刘兴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一案辩护人的情况下,未认真审查又于2018年4月1日与未同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胡微涉嫌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一案签订《刑事案件委托协议》、《委托书》,被投诉人戴永生的行为明显存在利益冲突,且已经在2018年5月30日向漳平市人民检察院阅卷并复制案件的证据材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关于戴永生律师为两名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的函》、《戴永生检讨书》、《刑事案件委托协议》、《委托书》、《解除委托确认书》、《市律协询问笔录》等。

    综上,本会认为被投诉人戴永生律师接受同案的不同犯罪嫌疑人的委托,损害了律师依法执业的职业形象。戴永生在办理关联案件的过程中应当知晓为同案的不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担任辩护人而未主动回避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人对此均无异议,其行为属于违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予以纪律处分。鉴于其事发后能及时纠正,未造成后果,且属初次违规,认错态度良好且积极配合我会调查,故我会决定对其从轻处分。

    根据中华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二十条之规定本会决定如下:

    给予福建坤朗律师事务所律师戴永生警告处分。

    如不服本处分决定,戴永生律师可在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福建省律师协会会员处分复查委员会申请复查。

                                  龙岩市律师协会

                                 2018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