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戒

李小强


处分决定书 

    被投诉人:李小强,男,福建杭川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3508200010971644。

    2018年5月21日,我协会接龙岩市司法局批转上杭县司法局《关于移送给予行业惩戒情况的函》,经上杭县司法局调查,李小强涉及“伪造授权委托书申请虚假立案”,要求我协会给予行业惩戒。我会于2018年5月22日受理后,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对此案进行审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被投诉人李小强在刘荣寿未与福建杭川律师事务所签订执行阶段《委托代理协议书》及办理其他委托手续的情况下,仿冒刘荣寿签名,持虚假《授权委托书》、《执行申请书》进行执行立案,同时在上杭县人民法院《当事人地址、账号确认及信息采集表》上仿冒刘荣寿签名。事后,经上杭县人民法院执行后得知被执行人张培从有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上杭县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上杭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上杭县人民法院询问笔录》、《关于刘荣寿与张培丛申请执行案的反馈》、《李小强检讨书》、《市律协询问笔录》等。

    综上,本会认为被投诉人李小强的无权代理行为违反了执业律师的操守和办理案件行为规范,给上杭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造成了不良后果,损害了律师依法执业的形象,产生较为严重的不良影响,属于情节严重。李小强的无权代理行为及造成的后果,不属于过失违规或者违规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其行为属于中华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予以纪律处分。鉴于李小强律师承认违规,积极配合案件的调查,且已做出书面反省具结悔过,认错态度好,可以从轻处分。

    根据中华全国律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本会决定如下:

    给予福建杭川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小强警告处分。

    如不服本处分决定,李小强律师可在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福建省律师协会会员处分复查委员会申请复查。


                                  龙岩市律师协会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