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通知

龙岩市律师协会关于公布 修订的《龙岩市律师协会章程》的通知


龙岩市律师协会关于公布

修订的《龙岩市律师协会章程》的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全体律师:

经第五届龙岩市律师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并表决通过的《龙岩市律师协会章程》,现将正式文本予以公布。


附件:龙岩市律师协会章程

   

龙岩市律师协会

  2019年1月18日




龙岩市律师协会章程

1996年2月5日龙岩市第一次律师代表大会通过;

2008年4月25日龙岩市第三次律师代表大会修订通过;

2013年1月28日龙岩市第四次律师代表大会修订通过;

2017年5月18日龙岩市第五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修订通过;

2018年12月29日龙岩市第五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和规范律师协会管理,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参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和《福建省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龙岩市律师协会(下称本会)是由龙岩市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组成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实施行业管理。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推进律师行业党的建设,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团结和带领会员忠于宪法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会员的执业提供服务,维护会员执业权益,规范会员执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

第四条  本会设立中国共产党龙岩市律师行业委员会。

第五条  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本会设立中国共产党龙岩市律师行业委员会,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律师行业党建工作。本会上级党组织为中国共产党龙岩市司法局党组。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本会在龙岩市司法局党组、龙岩市律师行业党委的领导下,接受龙岩市司法局的监督、指导和福建省律师协会的指导,组织开展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本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组织会员开展律师工作研讨活动,提高律师整体执业水准和社会形象;

(三)贯彻执行律师执业规范,制定律师行业管理制度,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搞好律师工作的改革,促进律师事业的发展;    

(四)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

(五)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六)组织实施律师的执业宣誓;

(七)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奖励和惩戒;

(八)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律师的申诉;

(九)指导、检查和督促律师事务所自律性管理,制定行业惩戒规则;

(十)协调、沟通会员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间的团结,为会员提供业务资料和信息;

(十一)宣传律师事业,组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开展对外交流和开展社会公益活动; 

(十二)协调与相关国家机关的关系,提出立法和司法建议,维护律师行业的合法权益;

(十三)司法行政部门及上级律师协会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

(十四)法律法规和律师行业协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员

  本会会员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取得律师执业证在龙岩市执业的律师,为本会的个人会员。依法批准在龙岩市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含分所),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个人会员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应当履行党员义务,享有党员权利,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符合设立党组织条件的团体会员应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享有合法执业保障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培训、业务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使用本会的信息资源;

(四)对被投诉、举报或惩戒有申辩的权利;

(五)享受本会举办的福利;

(六)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批评;

(七)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

(八)法律法规和律师行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

(三)自觉维护律师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四)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五)参加本会组织的政治学习、职业培训、社会活动等;

(六)承办本会委托的工作,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七)在被投诉、举报、惩戒过程中,应当接受本会的调查;

(八)按规定交纳会费。

  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参加本会举办的会议和其他活动;

(二)使用本会的信息资源;

(三)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对被投诉、举报或惩戒有申辩的权利;

(五)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传达、学习和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

(三)教育律师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四)组织律师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五)制定和实施内部规章制度;

(六)为律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条件;

(七)组织和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八)在被投诉、举报、惩戒过程中,应当接受本会的调查;

(九)执行律师协会作出的惩戒决定;

(十)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

(十一)按规定交纳或代收会费;

(十二)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第十二条 在龙岩市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及执业的律师,是本会的当然会员。

第十三条 个人会员有下列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终止。

(一)因迁出或者调离,不在龙岩市行政区域执业机构执业的;

(二)未通过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的;

(三)被司法行政机关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第十四条 律师执业机构已注销或被司法行政机关吊销执业许可证的,其团体会员资格自动终止。


第四章  律师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律师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律师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律师代表大会必须有超过三分之二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制定或者修改本会章程的决议,须经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方可通过;其他事项的决议必须经到会律师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应从个人会员中选举或推选产生,选举或推选办法由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规定。

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指派律师工作管理人员作为候选人参加选举,担任律师协会的领导职务。

根据需要,律师协会可以选举或推选特邀代表,参加律师代表大会。特邀代表的职权由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确定。

代表应当出席律师代表大会,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代表大会上行使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提议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定期联系会员、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权益;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四)制定、修改本会章程和重要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律师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听取和审议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规划;

(四)选举、罢免本会理事会理事和监事会监事;

(五)审议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六)审议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律师代表大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会员代表资格进行审查,任期四年。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于相关重大事项,可经理事会决议,运用通讯表决方式表决,制定或者修改本会章程,选举、罢免除外。通讯表决事项须经代表大会代表过半数赞成方可通过。

第五章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与会长办公会议

第十九条 本会理事会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与代表大会任期相同,其行使职权至下次律师代表大会召开为止。

本会理事会成员从代表中选举产生。执业律师成为理事会成员应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业务水平,在本市连续执业三年以上,具有奉献精神,热心律师行业和社会公益活动的执业律师代表中选举产生。

理事应当模范地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诚信敬业,勤勉尽责,维护本会利益,接受会员对其履行职责的合理督促和建议。

理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自动请辞或由理事会决议罢免。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或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二)严重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

(三)累计两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四)其他应当予以罢免的情形。

第二十条 理事会职权:

(一)召开律师代表大会;

(二)选举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三)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行使律师代表大会职权;

(四)增补、更换或罢免理事;

(五)审议理事会常设办公机构职能部门设置;

(六)审议、批准律协年度会费收支预决算报告;

(七)其他应由理事会行使的职权。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会长一名、副会长及常务理事若干名组成常务理事会。每届常务理事的更新应不少于四分之一。会长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二届。

理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增选或罢免常务理事。

根据工作需要,理事会可聘请名誉会长或高级顾问、顾问若干人。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律师代表大会;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

(四)签署本会重要文件;

(五)行使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必要时,可受会长委托,召集、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组成。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会长不能到会时由会长授权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会长办公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落实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议和决定;

(二)对大会代表的议案,决定召开常务理事会予以讨论后表决;

(三)对上级律师协会及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意见予以讨论并交常务理事会表决;

(四)研究、决定有关工作事项;

(五)行使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会长办公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到会的理事不得少于全体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二。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理事会闭会期间,审议通过或表决有关事项可以通过通讯表决方式。通讯表决决议须经理事过半数赞成方可通过。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为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经常务理事会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应当举行理事会会议,理事会决议必须经到会的三分之二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一年内连续两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常务理事会会议或不履行常务理事职责的,其常务理事职务自动终止。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举行一次会议,到会的常务理事不少于全体常务理事的三分之二。研究、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宜、部署本会工作,其决议必须经到会的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研究、审议、决定、部署本会的工作,可以通过通讯表决方式。其决议须经常务理事三分之二赞成方可通过。

常务理事会可以根据本章程拟订常务理事会议事工作规则。

常务理事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秘书长、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二十六条 律师协会设监事会。监事会负责对理事会及其所属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实施监督,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监督会费的预算、决算及财务支出情况;

(三)监督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履行职责的情况;

(四)监督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委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五)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可通过下列方法行使监督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会议;

(二)对监督事项提出建议、异议和提案;

(三)对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专门委员会正副主任、专业委员会正副主任、秘书长的年度工作进行监督评议考核,对不称职的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等本会内设机构的主任、副主任以及秘书处秘书长、副秘书长提出监督、罢免建议和意见;

(四)对重大事项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监事从执业五年以上且无不良纪录的律师代表中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律师代表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每次换届监事的更新应不少于四分之一。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不得担任监事。监事不得担任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专业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

第三十条 监事应当模范地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诚信敬业、勤勉尽责,积极履行监督义务。

第三十一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自动请辞或由监事会建议罢免: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或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的;

(二)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

(三)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监事会会议的;

(四)因故长期无法履行职责的;

(五)其他应当予以罢免的情形。

监事会对有上述情形的监事,可以先决议暂停其工作;监事会对监事作出建议罢免决议的,由监事会提请下一次律师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决议须获出席会议超过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方可有效。

监事会研究、表决有关事项可以通过通讯表决方式。通讯表决决议须经监事过半数赞成方可通过。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设监事6名,其中监事长一名,由监事会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长任期与会长任期相同。监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委派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会议;

(三)执行监事会决议。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可以根据本章程拟订监事会工作细则及监事会工作相关的其他规则。

 

第七章 秘书处与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本会办事机构是秘书处,作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落实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会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名,由常务理事会聘任。

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会的授权范围内,领导秘书处开展工作。秘书长列席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本会办事机构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各项决议;

(三)拟定办事机构设置方案;

(四)制定、实施办事机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五)完成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协调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关系。

第三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是本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的设立及其委员、主任委员人选均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八条 本会依据业务开展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和主任、副主任人选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专业委员会按照专业委员会活动规则,组织开展理论研究和业务交流活动,起草律师有关业务规范。

专业委员会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可以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领导担任专业委员会的顾问。

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未受行政处罚、行业处分、业务水平较高,具有相关工作经历、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会员担任。

 

第八章  奖励处分与纠纷调解

第三十九条 本会可以对团体会员、个人会员进行奖励和处分。

第四十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会给予通报表扬、或请求上级协会给予嘉奖、授予荣誉称号,并可给予物质奖励:

(一)在民主与法制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

(三)受到国家、省级以上部门表彰的;

(四)办理在全国或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成绩显著的;

(五)对完善立法和司法工作起到推动作用,为律师事业的改革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其他应予奖励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会视情节分别给予责令改正、训诫、通报批评、强制培训、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一)违反《律师法》和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违反本章程和律师行业规范的;

(三)严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损害律师职业形象和信誉的;

(四)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

(五)被司法行政机关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六)其它应受处分的行为。

对于会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本会有权建议有处罚权的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个人会员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或者团体会员设立党的组织的,律师协会应当建议其所属党组织依纪依规处理。

第四十二条 对会员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的申辩。会员被处分之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会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有要求复查的权利。

第四十三条 会员因违法违纪受到司法行政部门停止执业处罚的,在停止执业期间,不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等会员权利。

第四十四条 本会可以调解会员间的纠纷、会员与当事人的纠纷。

第四十五条 对会员奖励和处分的具体办法,依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省律师协会的规定执行。

 

第九章  经费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包括: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会员赞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条 会员必须按规定履行交纳会费的义务。

第四十八条 会费的标准和收缴方式依据本省确定的收费办法收缴和上缴。

第四十九条 会费按年度收缴,会员必须于每年年检注册前交纳会费。

第五十条 本会应加强对会费的收缴和管理,制定会费的预、决算计划,单独建立会费收支账目,每年将会费收支情况向理事会报告,接受会员的监督。

第五十一条 会费应用于下列开支:

(一)工作和业务研讨会议支出;

(二)本会执行机构的各项支出;

(三)开展律师交流活动;

(四)律师宣传工作;

(五)律师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活动的开展;

(六)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奖惩会员;

(七)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和培训;

(八)对特殊困难会员给予补助;

(九)会员福利事业和文体活动;

(十)党的建设工作;

(十一)经常务理事会通过的其它必要支出。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由龙岩市律师代表大会修改。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的规定与《律师法》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

(二)律师代表大会决定修改章程时。

章程的修改,必须有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并经出席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律师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报相关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