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通知
龙岩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 《龙岩市律师协会财务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龙岩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
《龙岩市律师协会财务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全体律师:
《龙岩市律师协会财务管理制度(试行)》已于2018年12月17日经龙岩市律师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五次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自2019年1月18日起试行。
附件:龙岩市律师协会财务管理制度(试行)
龙岩市律师协会
2019年1月18日
龙岩市律师协会财务管理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经费管理,强化财务监督,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障律师协会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参照《预算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结合我市律师协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财务管理必须遵循“依法理财、勤俭办事、保证重点、综合平衡、讲求务实”的原则,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所有收入和支出都必须纳入财务统一管理。业务经费、办公经费(含差旅费、培训费等日常开支)实行年度预算制。
二、经费开支和费用报销必须手续完整,符合规定。凡是手续不齐、要素不全和不符合要求的凭证,一律不得报销。
1、差旅费管理。律师协会工作人员;担任省律师协会、省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的理事、监事、委员;担任龙岩市律师协会、龙岩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的县市的理事、监事、委员;以及因工需出差的律师应当按本制度规定报销差旅费。出差前应向龙岩市律师协会报告并提供出差的依据(如文件、新媒体通知截图等)。差旅费由出差人员自行先垫付。差旅费报销时需提交、填写以下材料:
(1)出差依据。
(2)交通费票据(动车票为一等座的,只能报销该车次二等座的票款;如需坐飞机,则事先应经会长批准方可报销;如自驾的,则事先应经会长批准方可报销)。
(3)住宿费、餐费发票。会务或者对方有安排食宿的,不得再报销此费用;未安排的,住宿费、餐费参照龙岩市公务员的标准执行。
(4)填写《出差费报销单》。经办人、财务人员、证明人及审批人应在《出差费报销单》上签名。
2、各专门、专业委员会经费报销。
各委员会举办活动前应填写活动预算单,预算费用在年初预算费用支出范围内的,直接报分管副会长审核,批准后报秘书处备案。活动结束后,按下列要求进行报销:
(1)活动各项费用支出的凭证。凭证应当为发票;没有发票的,需提供由商家提供的发货单、交易单或者收条;对于外聘专家、律师、学者等来龙岩培训或者授课的,向其支付的授课费应提供银行的转款凭证或者收条。前述的凭证应至少有二人在凭证上作为证明人进行签字确认。
(2)提供活动的照片(至少两张)。
(3)填写《出差费报销单》。经办人、财务人员、证明人及审批人应在《出差费报销单》上签名。
3、重大费用支出。
对于未列入年度预算且金额超过2000元的费用支出,主办单位(含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应事先向财经委员会提出预算方案并说明理由,财经委员会复核同意后报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作为报销的依据。报销程序参照各专门、专业委员会的报销程序办理。
4、其他费用支出。
经办人员应填写报销单,经市律师协会秘书长签字后,报会长签字方可报销。
三、借款。除因公需要借款外,不得将款出借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因公需要借款的,由经办人填写借款单,借款单需经分管拟借款业务的副会长签字确认后,报会长审核,方可向财务预借备用金。公务办理完毕后,三日内必须办理报销冲账手续。
四、市律师协会采购办公用品和器材设备的,必须填写物品采购申请,报会长同意后方可采购。对于单价为2000元以上或者一次性采购金额超过5000元的,由经办人向三家以上供应商询价,并将相关信息在市律师协会理事微信群中发布,自发布之日起2日内理事未提出异议或者提出异议的理事人数未超过1/3的,经办人应在同质的前提下优先采购最低价的;提出异议的理事超过1/3的,应按理事提出异议的意见重新询价。
五、市律师协会聘请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等待遇应由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六、本制度已于2018年12月17日经龙岩市律师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五次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自2019年1月18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照本制度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与财税法律法规、政策不一致的,应以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