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研讨
办案手记----未成年人木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
(注:案件所涉人员均系化名)
案件名称:犯罪嫌疑人木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
案件类型:刑事辩护
案件阶段:审查起诉
办案单位:福建尚南律师事务所
承 办 人:游 翔
案件历时:2018年9月5日至2018年11月15日
案情简述:
2018年5月某一天,龙岩某中学学生周某(未成年人)与杜某(未成年人)因之前在学校晚自习下课下楼梯时发生扭扯纠纷,犯罪嫌疑人周某遂邀集犯罪嫌疑人木某(未成年人)、石某(未成年人)、陈某(未成年人)等人来到了龙岩市新罗区某高架桥涵洞洞口,当看见受害人杜某、许某(未成年人)、金某(未成年人)等男子已先在该地点等候时,石某与杜某首先双方争吵起来,后木某持一把菜刀冲上去朝对方的讲话比较冲的男子许某的左右手各砍一刀,许某往外逃跑,木某持菜刀、石某拿着擀面棍追赶受伤的许某。木某接着又持菜刀砍伤金某的右手臂,周某用脚踢杜某,石某、陈某等用擀面棍打伤杜某头部等部位。经法医鉴定许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杜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金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案发后,嫌疑人木某、周某、石某、陈某等家属通过学校老师向受害的杜某、许某、金某垫付了部分医药费用。本案的许某、金某系龙岩市另一学校在校学生。
犯罪嫌疑人木某、周某、石某、陈某等人涉嫌寻衅滋事一案,由被害人许某于案发当日报案至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同日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木某、周某、石某、陈某于2018年8月4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依法书面传唤,次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取保候审。
办案过程:
1.2018年9月5日,福建尚南律师事务所接受龙岩市新罗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木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工作,福建尚南律师事务所安排游翔律师作为木某的辩护人。
2.2018年9月10日上午,承办人到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提交手续并阅卷(刻光盘)。
3.2018年9月10日晚,承办人在福建尚南律师事务所接待受援人木某及其家属,就案件事实及受援人木某现今心理状态做了详细了解并做笔录。
4.2018年9月11-12日,详细阅读侦查机关卷宗,并做阅卷笔录。
5.2018年9月12日下午,承办人到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查科与案件经办检察官沟通案件,发辫律师看法,并提交出面材料:《关于对木某不起诉的法律意见》。
6.2018年9月20日,与案件经办检察官沟通案件情况,了解到案件已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7.2018年10月26日,承办人到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再次阅卷。
8.2018年10月30日,案件经办检察官通知承办人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将于2018年11月6日召开听证会。
9.2018年11月6日,承办人参加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召开的“附条件不起诉不公开听证会”,在会上充分发表辩护意见,对“不起诉”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分析。
10.2018年11月15日,收到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
案件结果: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在综合全案情况后,作出龙新检未检刑附不诉〔2018〕XX号《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认为木某的行为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木某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为九个月。
律师意见简述:
1.木某系未成年人,依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3.木某为初犯。木某因年少无知,法律意识淡薄,被他人误导发生本案。
4.木某及其监护人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且在听证会前达成了赔偿协议,获得谅解。
5.木某就读的中学是省级示范高中,在龙岩地区排名靠前,高考成绩总体较好,从历史数据来看,该校的学生在步入社会后对社会总体贡献较大,建议办案机关一并考虑该情况。
综上,综合考量本案的事实、性质,坦白情节,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悔罪态度,其属于未成年,又系初犯,偶犯。为达成刑法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对其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其适用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更有利于其日后的成长,更有利于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因此,辩护人建议对犯罪嫌疑人木某不起诉。
案件启示:
本案系发生在在校学生中的典型案件,是校园暴力中的一种情形。
校园暴力,是一个极其刺耳的字眼。如何妥善的处理偶发的校园暴力案件,全社会一直在探索,力求在每一个案件中找到“情”“理”“法”的平衡点,这也是追求案件在“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上的统一。反观本案,一次不经意的拉扯,由于处理方式不当,升级成一个刑事案件。由于都是在校学生,又是未成年人,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尤为慎重,尽可能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让案件双方当事人从内心深处化解纠纷,从而更好的处理刑事处罚的问题。
附:承办人联系方式
姓名:游翔 律所:福建尚南律师事务所
地址:龙岩市新罗区华莲路恒兴绿景1号楼301室
电话:0597-2611988 15960898583
邮编:36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