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通知
关于印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
《龙岩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办法》(2018年修订)已于2018年10月29日经龙岩市律师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8年11月8日起施行。
龙岩市律师协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龙岩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办法
(修订稿 2018年11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龙岩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确保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考核工作的公平、公正,严把律师执业准入关,为律师行业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以下简称“《实习考核规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实习管理规则》”)及《福建省律师协会关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细则(试行)》(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管理细则》”)的规定,结合龙岩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管理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是指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实习一年期满后向龙岩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龙岩律协”)申报实习考核、龙岩律协受理该实习人员申报,由龙岩市律师协会考核与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龙岩律协考奖委”)结合申报提交的考核材料对实习人员所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 考核的指导思想:加强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的社会责任感,督促其践行律师职业操守,提升其提供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考核的目标要求:以考核律师职业道德及执业纪律为核心,初步具备独立执业能力为重点,考核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是否规范;考核实习人员是否掌握了律师业务基本技能;考核实习人员是否规范执行相关的实习管理和完成实习任务的情况。
第五条 龙岩律协负责龙岩市行政区域的实习人员考核工作。龙岩律协考奖委在龙岩律协指导下具体负责对实习人员的考核。
龙岩律协考奖委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以及完成实习项目的情况、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包括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和实习表现四个方面。
第七条 对实习人员政治素质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情况;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相关知识掌握情况;
(三)中国现行律师制度相关知识掌握情况;
(四)律师职业观、价值观;
(五)社会责任感。
第八条 对实习人员道德品行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是否符合《实习管理规则》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第一款所列不符合法定律师执业条件的情形和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
(二)律师职业道德相关规定掌握程度;
(三)诚信意识和敬业精神;
(四)提交的各项考核材料的真实性。
第九条 对实习人员执业素养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专业知识掌握程度;
(二)律师工作基本程序和基本技能掌握程度;
(三)逻辑思维和分析判断能力;
(四)语言文字表达和沟通协调能力;
(五)仪表仪态、心理素质和文化素养。
第十条 对实习人员实习期间表现情况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集中培训参加情况;
(二)实务训练活动参加情况;
(三)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遵守情况。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十一条 龙岩律协考奖委可以采取笔试、面试、阅卷、书面审查、征求意见等方式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笔试:主要对实习人员掌握律师执业应遵守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执业应掌握的基本技能及注意事项进行测试。笔试由龙岩律协秘书处配合考奖委进行。
面试:由考核人员对实习人员现场提问,主要了解实习人员掌握律师执业应遵守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掌握律师执业的基本技能情况、辅助办理法律事务的情况、执业理念等。
阅卷:查阅实习人员辅助律师办理的案件卷宗材料,了解实习人员实习期参与案件办理的情况等。
书面审查:审查专职实习不少于200个或兼职实习不少于60个工作日的实习日志,从中了解实习人员工作态度、学习情况。
征求意见:通过向当事人、公检法办案机关等征求意见,了解实习人员品行、服务质量、业务能力等。
第四章 申请考核
第十二条 实习人员应当在实习期满之日起90日内,通过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或单位、公司)向龙岩律协提出考核申请。申请考核材料中应当明确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主要从事哪些领域的法律事务协助工作。
实习人员申请考核时应当按《实习考核规程》和《管理细则》的规定提交材料。
第十三条 龙岩律协应当自收到考核申请和实习考核材料之日起60日内组织实习人员考核。
因同一时期申请考核的人员过多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龙岩律协可以推迟考核,但推迟的时间不得超过30日。
第十四条 龙岩律协收到实习考核材料后,应当交由龙岩律协考奖委先行书面审查,并根据《实习考核规程》第十六条分别作出处理。
对于实习考核材料符合《实习考核规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管理细则》第四章规定的,龙岩律协考奖委应当组织安排面试考核。
第五章 考核小组
第十五条 龙岩律协考奖委根据每期申请考核实习人员的情况临时组建“面试考核小组”。
每期实习面试考核由龙岩律协考奖委的委员临时组成面试考核小组。如果实习人员较多的,可以分成若干个考核小组,每个考核小组由5名委员组成(其中至少有一名委员的执业年限为10年以上),设一名组长,组长即为主考官,其他成员为考官。
组长原则上由担任龙岩律协会长、监事长、副会长、党委书记、理事的委员担任。无前述任职的,组长由执业年限最长的委员担任。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安排为面试考核小组成员:
(一)是参加当期面试考核实习人员的近亲属的;
(二)是参加当期面试考核实习人员的实习指导律师或者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的;
(三)与参加当期面试考核实习人员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面试考核公平、公正进行的。
第十七条 龙岩律协在实施面试考核前,通过龙岩律协网站发布面试考核通知,并通知实习人员。
实习人员因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面试考核,可以向龙岩律协提前一个工作日以上递交“请假说明”(需加盖所属律师事务所公章),并自实习人员实习期满之日起一年内重新提交《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鉴定书》。
第六章 面试考核程序
第十八条 面试考核主要采取互动问答的方式进行。对每名实习人员的面试考核时间一般不少于20分钟。
第十九条 面试考核分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抽题考核、实习人员进行实习总结汇报、提问、评分四个阶段进行。具体考核过程由面试考核组长主持。
除实习人员自我介绍外,考官提问与实习人员回答,均应尽量简洁;实习人员应答偏离主题时,考官可要求实习人员停止回答该项问题。组长应根据现场情况把控节奏与时间,必要时,可直接引领提问至下一考核环节。
第二十条 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抽题考核阶段,由参加本期考核的实习人员从考核题库中抽取考题,并由全体参加本期考核的实习人员统一作答。实习人员在本阶段考核中,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的考试成绩均为60分以上者,方可进入第二阶段面试考核。
第二十一条 实习人员进行实习总结汇报阶段,由实习人员向考核小组进行个人展示。
实习人员步入面试席就座,由考官核实实习人员身份,以此考察其仪态、举止及涵养。
实习人员用4-5分钟的时间对自己个人信息、学习和工作背景、实习经历以及个人性格、爱好等作简要介绍。考官应着重考察其语言表达能力及逻辑思维。
根据考核小组的安排,由实习人员向考核小组讲述至少一件参与协助办理案件的过程,着重围绕律师工作的基本程序、法律适用、办理过程中根据对方的抗辩如何应对等方面进行介绍。考官应着重考察实习人员诚信意识和敬业精神、专业知识掌握程度、律师工作基本程序和基本技能掌握程度、逻辑思维和分析判断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实务训练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提问阶段
(一)查阅卷宗
考官在提问前,应当先查阅实习人员提供的卷宗材料。考官应着重考察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参与实务训练、对现行律师制度相关知识掌握、敬业精神、专业知识掌握程度、律师工作基本程序和基本技能掌握程度、逻辑思维和分析判断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等方面表现情况。
(二)提问
考官在实习人员个人介绍、查阅卷宗的基础上对实习人员在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以及完成实习项目的情况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实习纪律的情况进行初步判断,可以就实习人员个人介绍和承办案件介绍过程中所披露出的信息在“职业道德与执业素养环节” “律师实务环节”“沟通协调和应变能力环节”等方面进一步提问,实习人员应当根据提问作简要的回答。考官着重考察实习人员对现行律师制度相关知识掌握情况、律师职业观、价值观、社会责任感、律师职业道德相关规定掌握程度、诚信意识和敬业精神、专业知识掌握程度、律师工作基本程序和基本技能掌握程度、逻辑思维和分析判断能力、语言文字表达和沟通协调能力、仪表仪态、心理素质和文化素养等。
通常情况下,每一考官对实习人员可提问一至三题。如考官已对实习人员表现形成判断,亦可不再提问。
(三)提问结束后,考核小组组长应宣布提问阶段结束。组长应当对实习人员的考核情况进行点评,客观地指出实习人员的优缺点和可能存在的问题,对实习人员作出正确引导。点评后,实习人员离场。
第二十三条 提问结束后,每位考官依公平、公正、客观原则,按照本考核办法第六条至第十条的规定对实习人员本次面试考核进行综合测评,确定其是否具备律师执业基本素质,并在《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考核评分表》进行评分。
面试考核中,各项考核内容占总分值的权重分别为:
(一)实习人员政治素质,占面试考核总分值的25%(其中:政治素质的抽题成绩占总分值的12%);
(二)实习人员道德品行,占面试考核总分值的25%(其中:道德品行的抽题成绩占总分值的12%);
(三)实习人员执业素养,占面试考核总分值的30%;
(四)实习人员实习表现,占面试考核总分值的20%。
第二十四条 面试考核采用评分法,总分值为100分。实习人员得分为60分以上且按照本规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列四项考核内容每项得分均不低于该项分值60%的,评定为面试考核合格,但实习人员未通过本考核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八条第(一)项、第(三)项和第(四)项、第十条第(三)项考核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依据《考核规程》、《实习管理规则》和《管理细则》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实习人员对律师工作的基本程序和基本技能尚未掌握,尚不具备单独执业能力的,认定其面试考核不合格。
实习人员不请假并无故不到场参加考核的认定其面试考核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 考核小组应当在考核结束时对实习人员的考核作总结性评语。
第二十六条 考核小组对实习人员作出考核意见为不合格的,应同时作出给予延长三至六个月实习期的处理结果。延长实习期满后,经实习人员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考奖委组织重新考核。
第二十七条 龙岩律协应当自面试考核之日起15日内将实习人员的考核意见及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实习人员及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
龙岩律协应当自面试考核之日起15日内对经审查、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将其审查、考核结果在龙岩律协网站或以其他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公示期间收到对实习人员的投诉意见或者举报等,龙岩律协应当进行汇总、鉴别,必要时应当进行调查、核实。若经调查、核实,投诉意见或者举报不实的,原考核小组意见继续有效。若经调查、核实,投诉意见或者举报属实的,按照《管理细则》的规定的情形分别处理。
实习人员对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及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龙岩律协或者福建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核。向龙岩律协申请复核的,龙岩律协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复核的实习人员。
第二十八条 面试考核结束后,实习人员提供的档案暂由龙岩律协保管,待考核结果异议期届满,且实习人员未提出异议后,由实习人员领回。
第二十九条 龙岩律协应当逐步完善考核条件。考核小组应当逐步实现对考核过程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保存两年以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考核办法未规定的考核程序适用《考核规程》、《实习管理规则》及《管理细则》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考核评分表》、《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考核成绩单》为本考核办法的附件。
第三十二条 本考核办法由龙岩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考核办法自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起施行,同时龙律【2013】8号《龙岩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办法》(试行)予以作废。
附件一: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考核评分表
附件二: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考核成绩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