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
福建力涵律师事务所陈翠莲律师对饶某涉嫌制造毒品案提供法律援助
【案情简介】
饶某(化名)原本是一名老实本分的农民,平时在农村以种菜、养猪为生,某日马某(化名)找到饶某说雇请他去帮忙做麻黄素,每天给其3000元工资,饶某当时觉得比在农村种菜、养猪挣的钱多,进而答应了马某帮忙提炼麻黄素。2015年8月15日,饶某跟随马某来到某山头的加工窝点,饶某在马某的指挥下,在该加工窝点内对麻黄碱进行加工、晾晒、装袋。后由马某等人将加工好的氯麻黄碱运往适中高速路口移交给其他被告人游某等人。
2015年8月17日的下午,公安人员在某镇村路口抓获饶某、马某和其他同伙,当场查扣19袋白色晶体共计477.4千克,经鉴定该查扣的19袋477.4千克白色晶体均检测出氯麻黄碱成分。
2016年6月28日,龙岩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饶某等人涉嫌制造毒品罪起诉至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因饶某可能被判处无期以上徒刑且没有委托辩护人,2017年4月,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龙岩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饶某提供辩护。龙岩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福建力涵律师事务所陈翠莲律师为饶某涉嫌制造毒品案一审法庭审理阶段提供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立即前往龙岩市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饶某,饶某表示案发后,收到了被指控制造毒品罪的起诉书,心理上承受到巨大压力,深刻的认识由于自已法律意识的淡溥,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对自已的行为后悔不已。
承办律师主要采取会见饶某和阅卷方式了解案情,本案的关键在为他人制造氯麻黄碱提供帮助行为属于制造毒品还是属于非法买卖制毒物品,一旦被定为制造毒品罪,被告饶某可能将被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而若是其实施的行为被定性为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饶某所面临的刑罚将大大减轻。
本案经过二次庭审,在前一次开庭(2017年5月15日第一次开庭)时,承办律师提出了以下几点辩护意见:1.被告人饶某在本案中没有制造毒品的主观故意,麻黄碱仅属于易制毒物品,且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之前,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定性方面应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2.被告人仅是起到帮助的辅助性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3.被告人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4.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等量刑意见。
2017年8月23日,龙岩市人民检察院依法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提出的辩护意见,作出了变更起诉决定书,变更指控被告人饶某等人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且属于犯罪预备。
2017年10月13日,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第二次庭审,并就此案于2017年11月10日作出刑事判决,判决饶某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农民为他人制造氯麻黄碱提供帮助刑事犯罪案件,援助律师将工作重点放在查清案件事实后,从案件的法律适用方面提出建议,指出受援人犯罪时在《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8月29日)实施之前,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应适用《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2月25日)的规定饶某等人仅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不构成制造毒品罪,饶某伙同他人为实施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犯罪而制造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是犯罪预备,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并综合考虑饶某在涉案中所起的作用较小,系从犯,建议法庭对饶某从轻、减轻量刑,并最终被法庭采纳。
本案中,援助律师和办案法官都没有机械办案,而是坚持从查明客观事实后,依法适用法律恢复性司法原则,从情理法高度,充分考虑农民家庭面临的实际困难,从人性角度提供尽可能的帮助,不仅有效避免了因办案对当事人可能造成的二次伤害,而且通过综合运用社工心理疏导、正面鼓励引导、帮助其正视问题等方法,让当事人感受到社会温暖,以便其今后好好改造、重新做人。
对于农民而言,由于他们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溥,辨认、控制能力较差,容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据调查统计,近年来,农民被制毒分子利用、为制毒分子提供帮助的现象非常严重,对当事人及家庭造成了严重危害。本案的办理,对于引导外出务工人员对毒品的认识,强化法律观念,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