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

福建挺秀律师事务所卢仁彩律师对被告人陈庆某制造毒品罪提供法律援助

【案情简介】

2015年12月底,被告人黄筱某、陈国某伙同他人租赁漳平市双洋镇大瑶村黄永某(另案处理)的电镀厂作为制造毒品的地点。2016年1月5日起,被告人黄筱某多次组织被告人陈国某、罗机某,利用闽G26268厢式货车和一部面包车从福建省永安市运输溴、甲苯、氨水、丙酮等制毒原料、设备到电镀厂。2016年1月9日开始,被告人黄筱某组织被告人陈国某、陈美某、罗机某、陈庆某、林碧某、李茂某、张良某、陈萤某、邓剑某等人在制毒窝点制造毒品甲卡西酮(俗称:“浴盐”、“丧尸粉”)。在制毒过程中,由被告人黄筱某负总责,被告人陈美某担任临时师傅,其他被告人负责倒原料、煮氨水、甩干等程序。被告人罗机某负责运输原材料到制毒窝点。期间,被告人黄筱某通过黄永某安排被告人曹锦某在生产地点附近交通要道望风。

2016年1月11日上午7时许,漳平市公安局现场查货制毒窝点,并当场抓获被告人黄筱某、陈国某、陈美某、罗机某、陈庆某、林碧某、张良某等12个被告人,当场查获疑似毒品白色固体物5.3583千克,泥状物46桶共计1841.6千克,以及制毒原料、工具等大量物品。经龙岩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现场查获的5.3583千克疑似毒品白色固体中检出甲卡西酮成分。经福建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现场离心机提取的疑似毒品白色固体、46桶泥状物品均检出甲卡西酮成分,含量21.1%至53%不等。

根据本案现场查获的毒品数量,被告人陈庆某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因此,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办法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于2016年9月21日通知龙岩市法律援助中心对被告人陈庆某提供法律援助。2016年9月22日,龙岩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福建挺秀律师事务所卢仁彩、范玉春担任被告人陈庆某的辩护人。

卢律师、范律师接受指派后,于2016年9月23日前往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指派辩护手续,与经办法官了解案件情况,同时对案件材料进行阅卷、拍照、复印。卢律师、范律师认真查看案件材料,分析案件事实,做阅卷笔录,且两名律师对被告人陈庆某的相关犯罪事实以及犯罪细节进行讨论。对本案犯罪事实有了详尽了解后,2016年10月21日,卢律师、范律师前往漳平市看守所会见被告人陈庆某,第一次接触被告人陈庆某,他本人在漳平市看守所羁押状态还好,人也很好沟通,知道卢律师、范律师是龙岩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律师后,积极与两名律师交流,将其所了解的情况详细地告诉两名律师。

2017年1月5日,卢律师、范律师收到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出庭通知书》,被告人黄筱某、陈国某、陈美某、罗机某、陈庆某、林碧某、张良某等12名被告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案,定于2017年1月17日上午9时0分在漳平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因开庭在即,卢律师、范律师于2017年1月13日前往漳平市看守所会见被告人陈庆某,了解案件情况、核对案件细节,详细告知被告人陈庆某庭审程序与注意事项。2017年1月17日至2017年1月18日,为期两天的庭审时间,给各个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供辩解、辩护的时间。第一次庭审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在长达一年的时间里,卢律师、范律师多次通过电话或者到法官办公室向经办法官了解案件进展。

2017年12月25日,卢律师收到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庭通知书》,被告人黄筱某、陈国某、陈美某、罗机某、陈庆某、林碧某、张良某等12名被告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案,定于2017年12月29日上午10时30分在漳平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2017年12月29日,本案第二次开庭审理后宣判,因制造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黄筱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陈国某、陈美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罗机某、李茂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陈庆某犯制造毒品罪有期徒刑十五年,犯危险驾驶罪拘役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对其他被告人判处十五年至十年的刑期,同时处以财产刑。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特大制造甲卡西酮案件,也是一起重大疑难案件,涉及的诉讼当事人较多,诉讼时间较长,工作量较大,从接受指派到一审审结,时间长达一年四个月之久。案件虽已审结许久,但感悟蛮多。

关于本案的定性是制造毒品罪还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这个问题当时是存在争议的。个别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案件审理中提出本案应定性为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的辩护意见。被告人黄筱某、陈国某之前做的供述与辩解以及庭审中明确说明黄某某告诉他们是做麻黄碱,因此,被告人黄筱某、陈国某当时的主观犯意是做麻黄碱,从看场地、载人载原料进场地、到生产整个过程中,始终自认为是在做麻黄碱,并不是甲卡西酮。其他辩护人辩护时也提出在提取麻黄碱的程序中会产生甲卡西酮的成分物质。虽然在客观上存在制造甲卡西酮(毒品)的行为,但被告人黄筱某、陈国某从起意到准备再到生产以致被抓获后均认为其是制作麻黄碱的主观故意。同时被告人陈庆某只是在被告人黄筱某的邀约下参与了犯罪活动,但他也是替人打工,主观上没有制造毒品的意思。因此,辩护人在庭审中提出本案不构成制造毒品罪的辩护意见,应认定为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虽然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没有采纳该辩护意见,但辩护人已尽到最大努力,努力从本案的定性、量刑上给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我也认识到作为一名刑事辩护人的一种尊荣感,尤其是毒品辩护。作为辩护人,其使命就是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尽最大的努力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当事人深陷牢笼时,他把希望寄托在刑辩律师身上。所以,刑辩律师,无论是委托还是指派的,责任都是重大的,职责也是崇高的。我们要完成我们作为法律人的使命。打击犯罪要依法,辩护人作为法律共同体的一部分,就是要通过依法辩护活动,督促侦查合法,批捕、公诉工作合法化,以此促进我们国家法治化的进程。毒品犯罪应当从重、从严打击,但毒品犯罪分子也享有基本人权,也有得到辩护的权利。我们辩护人,不仅是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更是为他们身后的父母妻儿辩护,为法治进步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