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

福建同英达律师事务所李支森律师对胡某某故意杀人罪提供法律援助

【案情简介】

2016年下半年间,被告人胡某某因察觉其妻子被害人张某某(殁年29)在龙岩务工期间,与雇主林某有婚外情,而导致夫妻矛盾不断激化。

2017年1月26日凌晨,被告胡某某在其位于永定区坎市镇新罗村家中卧室内与被害人张某某又因离婚而引发争吵,失去理智的被告人胡某某用力扼住被害人张某某的颈部将其按在床上,尔后不顾张某某反抗和告饶,用水果刀朝被害人张某某胸腹部、颈部等要害部位乱刺,直至被害人的父母听到张某某呼救进入房间才将被告人胡某某拉开。后被害人张某某被送往坎市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行凶后被闻讯赶来村民控制在现场,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在现场将其抓获。经法医鉴定:张某某因颈部遭受锐器致右颈总动脉断裂引发急性大失血死亡。被告人胡某某因矛盾激化而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手段残忍,行为触犯刑法,第232条,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通过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律援助通知向龙岩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同日指派福建同英达律师事务所李支森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作为辩护此案。

李律师接受指派后,前往龙岩市第二看守所会见被告人胡某某,征求胡某某是否同意由李律师作为审判阶段辩护人以及办理委托手续,此后了解案件情况,认真听取被告人胡某某对案件陈述。并到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阅卷。对会见笔录和案件卷宗全部翻页,以及跟被告人胡某某会见沟通案件事实情况,交流开庭流程等。对本案的办理关键:一是家庭矛盾引发纠纷;二是被害人张某某有过错;三是被告人胡某某是临时起意,不是预谋;四有自首;五、有如实供述整个案件。

承办律师征得受援人(即被告人)同意后,同意以因临时起意被激化而杀人具有减轻情节来辩护。法院定于2017年8月9日开庭审理。庭审前,承办律师与所在律所主任及其他律师对本案进行了认真分析:第一、本案引发根源在于被害仁有婚外情违背忠实的义务,导致夫妻感情恶化,对被告人的精神造成极大伤害,从而引发惨案,被害人有过错可以一定减轻行为;第二、夫妻在争吵过程被激怒,一时激发失手导致被害人张某某死亡,属于激怒引发临时起意行为;第三、被告人到案经过,构成自首,同时有如实陈述案件经过,应当减轻处罚;四、被告人胡某某的孩子失去母亲、因从保护少年儿童的角度出发,给被告人胡某某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2017年8月9日的庭审中,公诉人认为从被害人伤口的法医鉴定来看都是要害部位、同时有多次刺杀行为,被告人不属于激怒时刺杀,是由手段残忍,夫妻感情恶化也不足实施杀人行为,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追究故意杀人刑事责任。庭审中,辩护律师据理力争,认为第一、本案引发根源在于被害人有婚外情违背忠实的义务,导致夫妻感情恶化,对被告人的精神造成极大伤害,从而引发惨案,被害人有过错可具一定减轻情节;第二、夫妻在争吵过程被激怒,一时激发失手导致被害人张某某死亡,属于激怒引发临时起意行为;第三、被告人到案经过,构成自首,同时有如实陈述案件经过,应当减轻处罚;四、被告人胡某某的孩子失去母亲、因从保护少年儿童的角度出发,给被告人胡某某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特别是自首部分。被告人胡某某在实施杀人后仍然在现场没有逃离,等待民警抓捕,民警到了就积极到家中准备衣物跟民警去派出所,到案后如实供述作案经过。在现场虽然有人看守,没有捆绑,但当时被告人胡某某要逃离就逃离,但其没有逃离的行为,等待民警到来,符合最高院关于自首认定情节,应当认定自首。公诉机关认为不符合自首,其实施犯罪后是现场无法逃离已经被村民控制了想逃跑也跑不了。在现场等待的行为等待不属于自首。庭审后,辩护律师多次与承办法官交流意见及关于自首的意见,希望承办法官能充分考虑辩护人的意见。于2018年1月24日,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对关于是否构成自首的问题重新开庭。双方对此发表意见。

龙岩市中级人民宣判,对自首意见给予采纳,对其他辩护意见基本上采纳。判决被告人胡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因违法夫妻忠实义务,对被告人造成精神上刺激,从而激怒杀人案件。律师通过对案件和卷宗翻阅分析,会见被告人沟通,核对案件材料认真进行辩护。

本案系重大疑难案件,法律关系较复杂,并且被告人的情绪不稳定、情绪波动大,在沟通上比较难,对被害人的死亡心灵很后悔,觉得生无可恋,一心求死,希望法院判决死刑,经过多次开导情绪才稳定下来,才能分析案件并沟通案件情况。庭前准备较充分,庭审效果较好。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表示对判决结果满意,不上诉,其家属也满意。

因家庭矛盾所引发案件,本案闪光点在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人伦道德比较推崇,因被害人张违法夫妻忠实义务被害人有过错,而激怒被告人的行为,对此认为最大力度可以从轻和减轻。法院基本采纳辩护人所有辩护意见。案件审判结果最大限度减轻为被告人胡某某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