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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律师协会申领实习证流程
一、应提交的书面材料:
(一)申请实习人员填写的《实习申请表》一式两份 (附件1);
(二)申请实习人员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一式一份 (附件2);
(三)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正本、副本及备案页复印件一份;
符合“先上岗再考证”的人员本项材料改为提供申请律师执业实习“先上岗、再考证”承诺书(附件12);
(四)申请实习人员最高学历及学位证书复印件一份;
(五)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非实习地户籍人员还应当提交实习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一份】;
(六)由龙岩市的人才市场出具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七)实习所在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
(八)拟接收申请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所不具有本规则第九条规定情形的说明(附件3);
(九)指导律师执业证复印件一份;
(十)指导律师保证能指导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任务的承诺书(附件4);
(十一)申请实习人员出具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保证书以及相关承诺(附件5);
(十二)申请实习人员最后一个工作单位开具的离职证明;
(十三)实习人员为党员的必须将党组织关系迁入实习律所,如律所无党组织的,迁入联合党支部,并提交证明材料;
(十四)申请实习人员近期一寸正面免冠蓝底彩照一张;
(十五)拟兼职律师执业的人员申请实习登记的,除提交本款上述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教师证、工作证复印件,及所在的龙岩市行政区划范围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为其出具的确认其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并同意其实习的证明;
(十六)申请实习律师为辞去公职人员的,还应提供原工作单位的批准辞去公职的证明;
(十七)申请实习律师为离退休(离岗退养)人员的,应提供离退休证或离退休(离岗退养)批文复印件一份;
(十八)实习人员为从事审判、检察工作三年以上或为台港澳居民的,应当提供其从事审判、检察工作三年以上或为台港澳居民的相关证明文件。
二、材料提交的要求
(一)以上材料需要提供复印件的,统一用A4纸复印,由律师事务所核对原件无误后,主任签名(附日期),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同时,须将原件递交市律协核对;
(二)以上材料应严格按照要求先后顺序依次排列。
三、附件
附件一:实习申请表
附件二:实习协议
附件三、律所接收实习人员情况说明
附件四:指导老师承诺书
附件五:个人承诺书
附件六:实习律师实习证补〈换〉发申请表
附件七:实习律师实习(暂停、注销)申请表
附件八:实习律师实习延期申请表
附件九:实习律师变更指导律师申请表
附件十:实习律师转所实习申请表
附件十一:实习律师增加指导律师申请表
附件十二:申请律师执业实习“先上岗、再考证”承诺书
四、相关规定:
根据《福建省律师协会关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细则(试行)》(2015年6月15日第九届常务理事会修订通过)
第六条 拟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三)品行良好;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六)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七)能够专职实习或者符合申请兼职律师条件并能够保证实习时间。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
(一)设立未满一年,且执业律师少于两人的;
(二)无符合规定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的;
(三)受到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自被处罚或者惩戒之 日起未满一年的;
(四)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处罚期满后未逾三年的;
(五)受到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惩戒期限未满的。
第二十二条 实习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五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二)热爱律师事业,忠实履行律师职责,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
(三)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四) 近三年内,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称职且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实习指导律师如受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自作出处罚或处分决定之日起至处罚期满之日止,不能担任实习指导律师;如已经担任实习指导律师的,应当变更其他符合条件的律师担任实习指导律师。
(五)各设区市律师协会或省直分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为需要具备的其他相关条件。
一名实习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二名;司法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