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下载
实习期满申请考核应提交的材料
摘自龙岩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办法》第三章
第十三条 实习人员应当在实习期满之日起90日内,通过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或单位、公司)向龙岩律协提出考核申请。申请考核材料中应当明确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主要从事哪些领域的法律事务协助工作。
实习人员因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当期实习考核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延期考核申请,经龙岩律协批准后可以在延期时间届满前申请考核。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自实习人员实习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实习人员提出实习考核申请时,应当同时向市律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人员申请律师执业证考核表(电子版);
(二)实习人员登记表(电子版);
(三)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
(四)参加继续教育不少于20课时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原件;
(六)近期蓝底免冠2寸相片6张;
(七)实习律师事务所为实习人员缴纳的实习期间连续的社会保险证明(兼职实习及退休人员无须律所缴纳社保,但应书面提交无须律师事务所缴纳社保的情况说明);
(八)《实习鉴定书》(其中,实习人员撰写的实习总结不得少于3000字,并附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九)实习日志表:专职实习不少于200个或兼职实习不少于60个工作日的实习日志;
(十)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
(十一)提交不少于一篇的律师实务论文,并附查重报告(paperpass);
(十二)未被国家失信机构列入失信或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承诺书。
(十三)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本条第(十)项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是指不少于10份的实习人员参加主要实务训练项目形成的实习工作资料,包括工作文书、实习活动记录、实务训练心得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等全部卷宗。
第十五条 龙岩律协收到实习考核材料后,应当交由龙岩律协考奖委先行书面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考核材料符合本细则要求的,应当在规定的考核期限内安排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
(二)考核材料不符合本细则要求的,应当及时通知实习人员所在律师事务所予以补正。实习人员所在律师事务所按照要求进行补正的,应当安排该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
(三)考核材料不符合本细则要求且实习人员或实习人员所在律师事务所拒绝说明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对该实习人员不予继续考核。若实习人员存在《实习管理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按照《实习管理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十六条 实习指导律师和实习人员所在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 龙岩律协应当自收到考核申请和实习考核材料之日起60日内组织实习人员考核。
因同一时期申请考核的人员过多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龙岩律协可以推迟考核,但推迟的时间不得超过30日。
备注:
1、以上材料需提供复印件的统一用A4纸复印,可双面打印请双面打印。
2、《实习鉴定书》应提供纸质材料1份,并发邮件;
实习日志应当是一年实习期间参与的各项实习活动的真实记录,并记载实习指导律师签署的意见。
指导律师考评意见和《实习鉴定书》应当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完成任务、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等方面的情况如实作出评价。
3、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是指不少于10份的实习人员参加主要实务训练项目形成的工作文书、操作记录、训练心得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意见。
附件: